山东 4人滥用职权勾连套取“菜篮子”补贴110万时间:2017-07-18 07:18:00作者:郭树合 杨艳辉新闻来源:正义网分享到: 资料图片 2016年初,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反渎局将工作重点瞄准在畜牧系统扶持资金领域,针对微山县的实际情况,该院反渎部门通过认真分析和研判,认为中央“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扶持项目数额较大,申报标准较为明确,从而确定了“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补助为初查的方向。 初查 两公司现“异常” 办案人员根据网上查询的畜牧局工作职责,按照微山县畜牧局职责分工,分析确定了相关责任人员范围,并对畜牧部门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情况、财产情况等进行了查询收集;通过走访养殖户,摸清全县养殖户的养殖规模、基础条件等基础信息。办案人员从财政部门调取了该县自2011年以来的5家“菜篮子”畜产品生产项目申报资料。对照申报材料,收集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和环评等证据,甄别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该院组织人员从外围分别实地了解5个申报单位的情况,通过走访了解到微山县田园养殖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没有养殖能繁母牛,且养殖规模与申报书中所述不符,微山县众和顺腾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2013年至今无养殖;通过比对,缩小了初查的范围为田园公司与众和公司。 证据 账物不符成关键 养殖户实际养殖规模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标准是本案能否成案的关键所在。为准确掌握养殖规模信息,办案人员针对田园公司负责人王某为村支部书记的情况,采取调取村账务的办法,通知王某接受询问。王某到案后,办案人员借由有人举报田园公司系村办企业为名,让其证实田园公司基本情况,在王某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将田园公司的实际情况全盘托出。 随后办案人员对该公司账目、养殖记录等关键书证进行调取,从而固定了第一手证据:田园公司实际达不到能繁母牛存栏50头、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的标准,不符合当年“菜篮子”生产项目申报条件。针对众和公司已经不养殖且负责人不在微山的情况,办案人员迅速对原养殖场的养殖人员进行询问,固定了关键证据:2012年众和公司全年养殖肉牛120余头,当年没有出栏,远远达不到2012年出栏500头肉牛的申报标准。 办案人员通过上述一系列初查工作,固定了关键证据,确定了上述两公司不符合当年申报标准的事实。 突破 “菜篮子”里有猫腻 根据初查掌握的基本情况,考虑到众和公司负责人苏某不在本地,对检察机关初查的情况不了解,办案人员分析后认为,以众和公司为突破口,以涉及众和公司土地手续问题通知苏某到案接受询问。 苏某到案后,拒不交代2012年众和公司申报过程及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为突破案件,办案人员以苏某涉嫌诈骗向微山县公安局移送线索,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对苏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经公安机关讯问,苏某交代了众和公司申报2012年中央“菜篮子”产品生产畜产品项目的经过。 由于初查工作细致,且关键犯罪嫌疑人苏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该案立案时机已成熟,办案人员决定接触初查对象李某,济宁市检察院反渎局专门派员参与讯问,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亲自指挥,反渎局长具体调度。李某到案后辩解称“菜篮子”产品项目的申报,县畜牧局说了不算,一口咬定自己无责任。经向市院领导请示汇报后,微山县检察院果断对其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办案人员多次进行讯问,并适时抛出关键证据,突破了李某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收网 4人涉嫌共同犯罪 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立案后,需要同时询问多名县畜牧局工作人员。针对这种情况,济宁市检察院反渎局充分发挥办案协作区机制,增派其他办案协助区人员参加,短时间内顺利完成了畜牧局多名工作人员的询问、取证工作,并且发现了县畜牧局工作人员曹某在众和公司申报过程中涉嫌共同犯罪,次日即对犯罪嫌疑人曹某补充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曹某如实交代了其在县畜牧局程某、李某的安排下,与众和公司负责人苏某共同制作虚假申报材料的犯罪事实。至此,微山县畜牧局程某等4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窝案成功告破。 经查实,在2012年度“菜篮子”生产项目申报期间,犯罪嫌疑人程某、李某明知众和公司不符合申报标准,安排犯罪嫌疑人曹某帮助犯罪嫌疑人苏某编造虚假申报材料并上报至济宁市畜牧、财政部门,致使众和公司被市畜牧局、财政局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曹某等人明知众和公司没有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仍予以验收通过,使众和公司套取国家扶持资金50万元。 在2013年“菜篮子”生产项目申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李某明知田园公司达不到申报标准,帮助该公司虚报养殖规模推荐上报至济宁市畜牧局、财政局,被市畜牧局、财政局确定为项目承担单位,后明知该公司未按照申报实施方案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仍予以验收通过,致使田园公司套取国家扶持资金共计6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