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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振江:日本司法研修制度的现状

来源:实务轩法治之路其修远兮,自将毕 作者:实务轩法治之路其修远 发布时间:2017-07-15
摘要:职业化建设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7/14/content_127739.htm?div=-1在日本法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总称)的培养体系中,司法研修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居于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连接点上,是所有欲从事法曹职业者在通过司法考试
职业化建设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7/14/content_127739.htm?div=-1在日本法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总称)的培养体系中,司法研修是其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它居于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连接点上,是所有欲从事法曹职业者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获取职业资格前必须接受的训练。 司法研修制度的定位 日本司法研修制度始于1947年,是为消除旧宪法下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和律师的二元培养体制而设计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法曹培养的一体化。由此开始,日本法曹培养形成了司法考试、统一司法研修、司法研修后的第二次考试、考试合格者赋予法曹资格的阶段性模式。2001年,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发布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要建立不是单纯通过司法考试的‘点’的选拔,而是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密切联系并注重过程的法曹培养制度”。因此,司法研修制度在新的法曹培养体系中得以发展。 在新的法曹培养体系中,司法研修仍然是法曹资格取得前的必经阶段,但是研修时间由原来的两年逐渐压缩至一年;而且,培养理念被重新设定,“为了培养能够广泛满足法的需求的法曹,要寻求同法科大学院和法曹取得后继续教育之间的有机联系和作用分担;集中培养法曹共通的、必要的基础技能和精神,包括解决法律问题所必要的实务知识和技能,以及作为法曹所需要的思考方法和伦理观念等;重点培养以听取事实为中心的事实调查能力、由复杂事实中提取重要法律事实的法律分析能力、从错综复杂的证据中准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和就法律问题简单明了地进行说明的表现能力”。由这一设定来看,司法研修的定位就是培养司法研修生具有法曹共通的有关法律实务的知识和技能,养成较高的职业意识和伦理观。 司法研修的内容 司法研修制度的定位决定了需要进行研修的内容。根据上述设定,司法研修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司法研修由实务研修和集中研修组成,尽管每种研修形式在内容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但重心通常都会指向法律上如何分析或构成事实、如何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以及如何运营诉讼和完成程序等内容上。 (一)实务研修 实务研修是司法研修的核心。它主要是以法律实务家个别指导的方式进行,通过让司法研修生在实际案件中接受法律、检察官和法官的个别指导,使其逐步掌握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并且体会法曹的职业伦理和法曹的心理状况。具体而言,实务研修包括在不同领域的实务研修和选择性研修。不同领域的实务研修,是司法研修生须在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和律师四个领域,分别进行为期两个月的研修。研修的方式是司法研修生被分配至全国50个左右、分属于不同法曹领域的研修场所,立足于不同的职业立场,分别就事实和法律构成、证据收集和判断、法庭活动的展开、专业文书写作等方面进行训练。 选择性研修是在司法研修生结束上述不同领域的实务研修之后,由他们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在上述法曹领域再次进行深化或者补充研修,或者在上述领域以外进行实务研修的研修方式。这类研修的期间为两个月。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选择性研修选择的是律师研修,这是因为律师研修可以获得更广泛程度的体验,使研修者可以更深层次地了解司法实务运行的动态。 (二)集中研修 如果说实务研修是为了获得经验性体验,那么集中研修就是给司法研修生提供实务标准的一种指导。集中研修是在实务研修基础上进行的,也是为了提供实务研修的效果,对司法研修生就实务知识和技能进行的体系性训练。集中研修的期间也是两个月,内容上以民事辩护、刑事辩护、检察、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5个科目为中心。研修采用班级制,司法研修生会被分配到数个班级,每个班级按照上述5个科目分别配备指导教官。教官由实务经验在15年至30年间的经验丰富的现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 集中研修的主要方式是先由司法研修生基于实际案件制作的笔录式教材撰写判决、起诉状、准备书状、辩论要旨等基础性的法律文书,或者就该案的事实认定以及实体与程序上的问题点进行书面分析,然后提交给教官,由教官修改后予以返还,再在课堂上向司法研修生进行讲解,或者边讨论边讲评。 司法研修制度的运营 司法研修制度的良好运营是研修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日本的司法研修由设置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具体负责。这也是司法裁判中心主义的体现,有利于以裁判为中心逐步形成职业共同体。司法研修所除负责司法研修外,还负责法官的入职研修和任职期间的研修,前者承担着司法研修阶段无法完成的、针对法官职业特点进行的职业训练;任职期间的研修主要是通过司法研修所主持的各种研究会以及向企业或者社会机构进行派遣研修的方式实现的,目的是为法官深化某领域的专业知识提供支持。不过,2001年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关于司法研修所的管理和运营,在进一步强化法曹三职业的协作关系的同时,应当设置能够恰当反映法科大学院相关人事和外部有识之士声音的组织”。据此,日本最高法院设置了最高裁司法研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研修所所长、法科大学院教授等十人组成,就有关司法研修基本方针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事项、司法研修有关的司法研修所运营管理事项等进行调查审议并向最高法院提供意见。 司法研修所的运行费用主要来自于国库开支,司法研修生研修期间无须再缴纳研修费用。关于他们的生活费,在改革之初实行“贷款制”,但这种措施是以律师就业后高收入为存在前提的。由于法科大学院设立后,司法研修生人数大幅度增加,出现了就职难的状况,为了使研修生能够更好地完成研修,2017年“贷款制”改为“给付与贷款并存制”。依照新制度,每月会向司法研修生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费用由国库支出。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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