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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重心将转向非言词证据_邓楚开(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楚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4
摘要:对于物证、书证,按照规定,除了违反法定程序之外,还需要具备“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应当予以排除。当辩护人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申请排除后,侦查机关必然会进

对于物证、书证,按照规定,除了违反法定程序之外,还需要具备“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应当予以排除。当辩护人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申请排除后,侦查机关必然会进行补正与解释,且声称该行为不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此时,辩护人可以如此抗辩:《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所规定的程序本身就是保障司法公正所必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就是一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既然证据已经收集,程序已经完成,刑事诉讼法已经被破坏,后来补办的手续无法补正法律程序已经被破坏的事实,就如一个行为犯罪既遂后就无法回到原点一样;解释的理由无非就是行为当时工作疏忽,而工作疏忽绝对不是一种合理解释,因为工作疏忽就是一种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一种违法,严重的构成犯罪,怎么能认为是一种合理解释呢?只有当情况万分紧急,来不及依照程序、办理手续时,才有可能是一种合理的解释。

问题三:对于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能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如果就这些证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一定会讲这些证据都不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之内。但是,我们可以如此抗辩:《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如果鉴定意见的检材收集程序违法,勘验、检查等笔录的制作程序违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提取、保存程序违法,都属于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就都属于非法证据,对于非法证据,当然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无论这种辩护理由是否能被采纳,作为辩护律师一定要记住一点:只要有法律依据、且有利于当事人的事情,就可以且应当积极努、大胆地去做,去尝试,即便不能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也会对法官的心证以及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判断产生影响,会对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产生压力,进而维护法律的有效实施与尊严。在不断的努力与推动之下,很可能意见就被法官采纳了,司法制度因此而进步了。要知道,制度的进步依靠的就是这种不懈的努力。最体现英美刑事庭审特色的交叉询问规则,就是在威廉加罗律师等刑辩英雄的努力实践下促成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同样有赖于刑辩律师的努力与探索。

责任编辑:邓楚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