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诈骗行为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这也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对于合同的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为以下五种情形:(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后,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四节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客观上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应认定为经济合同纠纷,以民事规范调整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几点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真实性。通常情况下,不具有签订相关合同的主体资格,而虚构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的,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本人或本单位真实的身份,签订相关合同的,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通过在案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在经营活动中遇有困难,导致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于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可期待性,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合同,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以积极的行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般能够反映行为人是希望通过正常的合同行为取得合法利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遇有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可以证明未履行合同义务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即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以经济合同纠纷认定,不涉及合同诈骗罪。 二、此罪与彼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定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系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二者同属诈骗犯罪,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但作为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罪在构成要件的相关要素上,具有几点特殊的要求。对于同时符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不再认定为诈骗罪。两罪具体区别如下: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对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通常与合同行为有关联,诈骗罪无此要求,行为的实施手段、领域更加广泛。 (3)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二)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