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生产厂家的内部价是统一价,没有考虑具体供应商的情况,项目竞争的需要,其价格都包含了经销商和分销商的利润在内,不能把生产厂家的内部价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成本,从而得出低于厂家的内部价就是低于成本的结论。 本案中,A公司以其报价低于厂家内部统一价,中标后可能亏本为由认为其中标价低于成本违法,进而通过质疑的方式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定中标无效,是没有道理的。 本案的真相推测 A公司的报价的确低于生产厂家内部价,违反与生产厂家协议的,无法取得投标货物。A公司一旦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则可能无法交货履约或者A公司有现货,可以履约也可能面临生产厂家追究违约责任。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供应商就是放弃中标了事,即便损失投标保证金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也认了。 为了不损失投标保证金和逃避放弃中标的法律责任,A公司不按常规出牌,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那自己承认中标价低于成本,就是中标无效,中标无效就可能废标重新招标。而中标价低于成本导致中标无效是法律规定的,A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此,A公司就会三全其美,既保住了投标保证金,又不承担责任,还可以再次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