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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从枪案、鸟案、玉米案看罪行法定原则_姜杰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姜杰律师 法律博客 1880109995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前三项列举了三种明确的罪状,但第四项则来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这是任性条款,原审法院据此条款援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收购粮食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前三项列举了三种明确的罪状,但第四项则来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这是任性条款,原审法院据此条款援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收购粮食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规定,而王力军没有办理,据此作出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

  非法经营罪还被广泛滥用于其他领域,都是违法罪行法定原则

  枪案、鸟案、农民收玉米判刑案都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惹的祸

  导致上述司法裁判错误的根本问题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一、刑事立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很多规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笔者(姜杰律师)早在在2015年《刑法修正应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文中就指出:刑法中的类似‘其他···’的兜底条款,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类似的不确定条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都要逐步删除,而不是给司法机关留下通过司法解释“二次立法”完善刑法规定。实践中出现新情况应该写入法的应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完成。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作出规定。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上述‘其他···”就属于没有实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上述“情节严重”等就属于不明确。

  二、司法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件是因为司法解释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

  传统的法学把司法解释分为扩充性解释和限制解释,一般的扩充解释都扩大了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实际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前的事。遗憾的是尽管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还是有很多司法解释违反这一原则出台司法解释,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典型的扩张解释。详见《转发微博可获罪乃法治之殇》一文。

  综上,由于立法上存在着诸多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情况,司法解释紧跟其后,我们国家还没有真正实现罪刑法定。从某种意义上讲罪行法定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建设法治社会我们任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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