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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客观证据还原客观真实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发布时间:2017-06-19
摘要:法律实务 让客观证据还原客观真实法律事实要更加接近客观事实 2017年6月15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丹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中,出现了“真假李逵”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引发社会关注
法律实务 让客观证据还原客观真实法律事实要更加接近客观事实 2017年6月15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丹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中,出现了“真假李逵”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引发社会关注。 法官:下面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原告:金玛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被告:丹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处副处长。法官:原告对被告出庭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有。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疑的相关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不能出庭有正当理由,应当当庭书面说明,如果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传唤;法官:被告对原告出庭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有。原告的身份不合法。法官:有证据吗?被告:有两份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第一份证据是:2017年3月21日,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书琴在丹东、鸭绿江日报分别刊登的《声明》称:公章、财务章、法人印件、营业执照被他人非法使用,现声明作废。第二份证据是:2017年6月8日,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因前任法定代表人付杰私自强行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印件、营业执照、合同章拿走,无法要回。法官:原告对这两份证据有无异议?原告:有。这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一是这两份证据都是复印件而且没有沈书琴亲笔签名;二是这两份证据来源途经不合法,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立案后,被告不得向原告收集证据的规定,因为原告已于2017年2月7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两份证据都是在法院立案后被告向原告收集的;三是2017年2月21一22日,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金玛公司进行人事变更,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付杰担任,沈书琴已经将公章、财务章、法人印件、营业执照交给付杰,2017年3月7日,金玛公司向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科书面递交了金玛公司人事变更的备材料,虽然没有书面答复,但是按《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递交的行政请求等书面材料,必须在2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默认;四是没有证据证明金玛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印件、营业执照是付杰私自强行拿走的。法官:法庭需要找沈书琴、工商局调查核实后在做处理;原告应当在七日内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在开庭前提出的追加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要求政府整体收购商贸城,退还投资款不予采纳,应当另案起诉;现在休庭。 【编者按】从提交的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法定代表人是沈书琴;而从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给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材料上看,法定代表人是付杰;如何认定?这直接关系到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也关系到丹东市人民政府的抗辩(打主体错误)的理由是否成立。的确,在“三大”诉讼中,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指需要举证、质证、认证,认证是关键。)。那么,如何认证呢?众所周知,不能简单的居中裁判机械办案;而要调查核实,做到能动司法;让客观证据还原客观真实,法律事实要更加接近客观事实。(正义网通讯员: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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