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在该案中,丈夫陈亮因为“假离婚”弄得人财两空,但女方刘芳不仅没有任何损失,反而通过假离婚还实现了规避银行信用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的目的,女方还吞并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予以保护,无异于鼓励欺诈、诈骗。 那么,这是司法保护欺诈吗?民法上的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骗的方式让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获得他人财产。在本案中,夫妻双方都明知假离婚会导致什么后果和风险,但男子陈亮依然选择了假离婚,女方并没有采取欺诈的方式。虽然女方拒绝复婚,但是,这是事后行为,离婚时女方并采取欺诈方式。而是否复婚,和结婚一样,属于人身自由,他人不得强迫,司法更不应强迫女方和男方复婚,说得直白些,法律不能强制两个人结婚。 而且,双方在申请离婚时,手续齐全,证明材料充分,民政部门也并无违法之处,夫妻两人亦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且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从离婚登记之日起,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 在旧的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中,还有“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的规定。而现在的婚姻登记,对于双方合谋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在此不予追问,只要在婚姻登记上符合形式要件,即予以离婚登记,除非有法定的不予登记事项发生。 再者,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明确规定,即是说,因为什么原因而离婚,法律在此不予追问,法律只审查离婚的形式要件,离婚目的,并不会影响离婚效力的发生。 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为假离婚而利益受损时,又要求法律确认其离婚登记行为无效,这等于说,一方当事人是将自身的风险和后果转嫁于他人,让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的公信力为其行为买单。这样,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将受到严重冲击。离婚登记时,如果要求民政部门审查双方离婚原因和目的,离婚自由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也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应当明白,离婚不是儿戏,如果把离婚当作工具,当作一种手段,那么,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即应当自行承担。世上假的东西虽然很多,但是,离婚这件事,领取了离婚证,就是真离婚。所以说,假离婚被净身出户,虽然情理上很冤枉,但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不冤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