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及司法文件 201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这些案例,类型多样,问题新颖,既涉及高铁建设、混凝土生产等产业监管,也涉及噪音、水源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污染源防治;既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等行政履责纠纷,也有因行政机关不作为、相互推诿引发的诉讼。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说,发布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是为了促进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呼唤全社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环保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2015年1月,吴轶通过网络举报平台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污染严重,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江苏省环保厅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江苏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转交江阴市环保局办理。江阴市环保局回复称: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范围。吴轶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江苏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对于此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的投诉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少地方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增长迅猛,加之过去规划不当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群众不堪其扰、身心受损,需要有关部门以人为本,解民之忧。本案法院裁判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履责,减少公众投诉无门或乱投诉现象。 建设项目保障公众知情权 【基本案情】江苏省电力公司镇江供电公司为建设110千伏双井变电站等一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预测,工程建成运行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符合国家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批复同意镇江供电公司建设此批工程。张小燕等三人不服诉至法院,主张所涉区域不宜建设变电站、环评方法不科学等,请求撤销江苏省环保厅的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批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与政策规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张小燕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认为环保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典型意义】变电站是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公众很难准确判断电磁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一些疑虑很容易引发对建设项目的抵触。本案中,法院没有止于就案办案,而是同时对行政机关提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明确要求,使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水源保护区关闭已建项目 【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010年3月,勤辉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作出责令勤辉公司公司关闭的决定。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勤辉公司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勤辉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京沈高铁环保公示听民意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受理并批复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公司筹备组等单位提交的京沈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周锟、张文波的房屋位于项目某路段,二人因噪声影响等理由不服上述批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环保部的上述批复。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采用张贴环评公告、在报纸及网站公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等方式征求了公众意见。被告环保部受理环评申请后,亦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并举行了听证会,被诉环评批复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周锟、张文波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京沈高铁是全国铁路“十二五”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从一开始就备受社会关注。本案中,人民法院着重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对于环评内容则着重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等情形进行审查。对于环评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则尊重行政机关基于专业性的裁量所作的判断与选择,既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准确把握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界限。 公益诉讼促行政机关履责 【基本案情】2014年8月,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就所发现的雄军公司等石材加工企业在锦屏县环保局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建设完成环保设施并擅自开工的问题,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其后于2015年4月再次向锦屏县环保局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但锦屏县环保局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在2015年7月和10月的走访中,县检察院发现有关企业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锦屏县检察院以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福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锦屏县环保局应当对企业生产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案查处。考虑到涉案企业已被关停和处罚,判决被告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有关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锦屏县检察院多次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锦屏县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但环境违法行为仍持续了近一年半。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释明、建议和督促工作,当地政府开展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关停了涉案企业,充分展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