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自己的底线: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 尊重自己的同行
来源:朱苏伶律师 作者:朱苏伶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3
摘要:海伦随笔 上午为一个朋友介绍的当事人做免费法律咨询,历时3个半小时后终于破天荒的打断了当事人的谈话并果断结束了这次咨询。自认为是一个颇有耐心、也愿意花时间倾听的人,但这次的咨询却让我不得不主动终结了与对方的沟通,因为我不想超越自己的底线,即:
海伦随笔 上午为一个朋友介绍的当事人做免费法律咨询,历时3个半小时后终于破天荒的打断了当事人的谈话并果断结束了这次咨询。自认为是一个颇有耐心、也愿意花时间倾听的人,但这次的咨询却让我不得不主动终结了与对方的沟通,因为我不想超越自己的底线,即:1.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评判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2.尊重自己的同行,对其他律师正在经办的案件不予置评。虽然当事人说是慕名而来特意找我咨询法律问题的,但给我的感觉是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寻求来自其他律师的认同:一是认为法官判案不公,二是认为其代理律师未履行代理案件时的承诺从而未达到其诉讼目标。虽然案件看起来很复杂,但从法律层面看、特别是就我这个非法本律师来看,真的很简单:案件一原告A起诉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E第三人F确认二手房转让网签备案合同无效案。A与B系同父异母兄妹,B与C系夫妻,D与E系夫妻,姑且再增加4个未涉诉的G、H和I以及J。F与G系夫妻,H系A与B的父亲,I系A的母亲且已与H离婚,来找我咨询的是I。H于2012年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2014年1月B做了一个公证证明其为H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公证处为J。2014年3月14日B将涉案房屋以45万元(含2万定金,2014年3月10日支付)转让给F(个人名义,同时F也是房屋中介),同日又签了委托售房协议、全权委托F出售涉案房屋包括收款并做了公证,同日F之妻转了43万元给B之妻C,B写了45万元(含2万元定金)的收条,但双方未去房地产局做变更登记。2014年5月21日,F以B的名义与D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56万元出售涉案房屋,但网签备案合同的受让人为E(D之妻)、房价为23.5万元(涉案房屋评估价32万元)并办理了产权并更登记手续。同日,E(D之妻)转款56万元给G(F之妻)。2014年7月,基于A的异议,原公证机关J出具法律文书以B出具了虚假证明文件为由宣布原公证书作废。随后A向涉案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二手房转让网签备案合同无效。2016年4月一审法院以E在签署二手房转让网签备案合同时看到了F的授权委托协议公证书且转了56万元给G(F之妻),支付了对价且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由认定涉案网签备案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A在15天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I就此案提出以下问题:1.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是个圈套而非真实的买卖行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价值应为100万元,所谓的买卖系恶意侵犯A的权利;2.认为法官不该在该判决中认定F与B签订的45万元合同,这个合同实际上应该是委托而不是买卖;3.代理律师告诉她该判决意味着涉案房屋价值56万元,也就是A可以提出按56万元分割遗产;4.代理律师建议她不上诉是因为拿取了对方的好处;5.代理律师告诉她还可以就此提出复议。我的回复是:1.基于A未在有效时间内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根据新的民诉法及相关解释,因其未穷尽所有救济渠道,不能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院抗诉;2.基于对法律的敬畏,个人对已生效法律文书不予评判;3.基于对同行的尊重,且诚如医生一样每个律师的知识面及经验不同、侧重点及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不同,因此对其他律师的行为不予评价;4.该判决只能用于证明涉案二手房转让的网签备案合同有效、并不当然证明涉案二手房转让的三个不同合同(45万元、23.5万元及56万元)中应以56万元的那份为准,事实上该判决确认有效的是涉诉的网签备案合同、也就是23.5万元的那份合同。显然,I对我的专业回复是无法接受的,并反复说事实不是这样的、而且她的代理律师告诉她这份判决就是认定涉案房屋的分配应该按56万元进行。对此,我也问过这位倔强的当事人:找我是想寻求律师对其观点的认同还是寻求法律方面的专业意见?案件二A起诉B及J,要求分割H的遗产50万元及其他财产(社保发放的丧葬费)5万多元。I就此案提出如下问题:1.F在法院调查中强调,涉案房屋系其以45万元从B处购买,并花7万元进行了装修,还花了一些其他费用。后因其妻认为太黑不想要了,就以56万元通过另外一家中介卖给了D,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主审法官说会以事实为依据,是否意味着会按45万元进行分配从而偏袒B?2.代理律师说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并承诺案件结束后会退1.5万元的律师费,是否意味着代理律师收受了对方的好处?我提出了三个问题:1.根据前面的判决,涉案房产转让基于善意取得而有效,按售价分配最多56万元,要求50万元依据何在?2.丧事是由B及其家人办的,费用也是对方出的,要求就丧葬费进行分配是否合适?3.公证处J已基于B出具虚假证明而将原公证书作废,要求J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适?I的回复是:1.由于B出具了虚假证明、且据说未尽孝、其父生前未经常探视,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2.因H生前买了家族墓地、又由其弟弟妹妹而非其子B出钱办理的丧事,因此社保发放的丧葬费用应作为遗产参与分配;3.由于J出具了公证书导致涉案房屋被出售,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I说法院也提出让J承担连带责任不合适、但其代理律师说他曾经做过类似案件所以还是将J列为被告之一。我的专业回复是:1.涉案房产的价格有三个,应以哪个为准应是本案的焦点。鉴于未参加庭审、也未看到相关庭审笔录,个人认为如果按45万元进行分配,法官未必有错。即使按照判决有效的网签备案合同的23.5万元分配,也未尝不可。并提出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如果认为需要可以找我再咨询。2.除了虚假证明,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B应该不分或少分遗产,况且A6岁以后就一直与I生活在一起要求多分没有法律依据;3.将H的弟弟妹妹垫付的丧葬费与B截然分割、要求就社保支付的丧葬费进行分配于情于理都不太合适;4.要求公证处J承担连带责任,感觉不妥。当然,最后时刻,我意识到对方是不可能接受我这样过于理性的解释的,从而单方面强行终止了双方长达3个半小时的谈话。其实,从我的角度来看,二个案子真的都很简单:1.房产局第一次办理由H到B的过户手续是否符合程序?是否存在瑕疵?2.B与F的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还是买卖合同?3.F以B的名义与D签的合同及其与E签的网签备案合同中,F是代理人的身份还是实际卖家的身份?3.F以B的名义与E去房产局办理的过户手续是否符合程序?有无瑕疵?4.如果B与F的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则涉案房屋应按56万元进行分配;否则按45万元进行分配;5.如果F以B的名义与D签的合同及其与E签的网签备案合同中,F是代理人的身份则应按56万元进行分配,否则按45万元进行分配。但是,我在咨询中犯了一个无可饶恕的错误:那就是未了解当事人真实目的的前提下就开始了咨询,耗费了3个半小时做了诸多的无用功,自己很郁闷、当事人也不满意!尤为可怕的是,我差点触犯了自己的底线!虽然法官也是人、也会出现错判,但是心怀对法律的敬畏、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予评判,应该是身为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之一。而尊重自己的同行、不诋毁自己的同行,也应该是自己执业的底线。仅以此文为戒。自由之鹰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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