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纵观彭宇案等一系列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例,法院的判决显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首先,使见义勇为者心寒,这些案件的判决给社会释放一个强烈的信号,那就是好事不敢做,如果做了,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还有可能为此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彭宇案如此,李凯强案件如此,李云鹤案件也是如此,因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结果大抵如此。长此下去,谁还敢助人为乐?中华民族行侠仗义,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何以延续?善良的社会风俗和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何以发扬光大? 正是出现了这些本不应当出现的案件,给社会公众善良的心灵蒙上了一层阴影,使他们不敢作好事,不能作好事,这也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多起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事件的根本原因,六年前的小悦悦事件的发生,是这个原因;六年后的今天,白衣女子被撞事件的发生同样也是这个原因。 彭宇案等一系列案件在社会还还造成了另外一个非常消极的影响,那就是使那些讹诈他人者非担没有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反而又通过法律途径,堂而皇之地得到了他们本不该得到的利益,这也促使一些心怀不轨之徒肆无忌惮地诬赖他人,以转嫁风险,取得不当利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案例,一些人在摔倒或身体受到意外伤害后,一旦有人伸手援助,便无所顾忌地称是相救之人所致,进而要求赔偿,不给赔偿便大吵大闹,诉至法院。甚至还出现了碰瓷专业户,假借摔倒,搏得别人同情,诱导他人出手相救时,进而改口称系相助人所致,狮子大开口,要求人家赔偿。这些事件的发生,显然有当事人自身的过错,但法院判决不当,也是导致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 那么法院为什么要冒着那么大的舆论压力,做出如此背经离道的判决呢?笔者认为这是有关法院、承办法官片面强调和谐,审判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的原因。他们错误理解了和谐的概念,盲目追求和谐的结果,却忽视了法制。在他们眼里,和谐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不出事。片面强调和谐的实质就是和妄顾事实与法律,就是无原则地和稀泥,其后果必然是法治蒙羞,社会秩序混乱,正义缺失,浊气上升。 我们认为,法院应当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弱势群体的权利当然要维护,但一定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决不能为了所谓和谐就曲解法律,就忽视事实,就一味和稀泥。其次,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应当严格遵照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当事人无法举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当然,如果当事人存在举证困难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到现场进行戡验,立图恢复事件真相,如果当事人所诉属实,则应当立即判决支持当事人的诉情;如果经过调查,仍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则应当及时驳回原告的诉请;如果法院经过调查,确实是见义勇为反遭诬陷的话,法院不但要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还对这种滥用诉权,诬陷他人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对于确属见义勇为当事人,要进行褒奖,向社会广泛宣传,以泓扬社会正气。对于确属见义勇为,但行为存在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法院应当充分考虑见义勇为的具体情形,免除或减轻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 无情的现实告诉我们,在白衣女子事件和小悦悦事件中,路人冷漠,无人相助的尴尬一幕的发生,根本原因不是社会成员丧失了道德和良知,而在于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良现象,见义勇为者非担不能得到应有的表彰、奖励,反而被人诬陷,被诉至法院,而个别法院及其审判人员不顾事实与法律,在没有确切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支持了被救者的诉讼请求,判决救人者承担本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令人遗憾的判决,结果导致更大的不稳定,更大的不公平,使得见义勇为者流泪又流血,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原来的积极主动地见义勇为转变为冷漠处之,从而导致见死不救的现象频频发生。这种不正常的现象败坏了社会见气,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与善良的社会风俗直接相违背,应当加以批判。要解决、根除见死不救的社会现象,须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社会成员要提高道德水平,决不可见利忘义,出卖自己的良心,另一方面,法院要严格依法办案,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依法办理,绝不可以为了所谓和谐,便胡芦僧判断胡芦案,做出违背事实与法律的错误判决。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泓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给见义勇为者大力表彰、嘉奖,并解决他们具体的、实际的困难,在全社会造成一种见义勇为光荣,见死不救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我们希望,六年前的小悦悦事件,六年后的白衣女子事件以后不会再重演。我们坚信,我们的审判机关只要严格依法判案,严格依照证据规则确认事实,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一定会大大减少,见死不救的现象一定会大为减少,类似小悦悦事件、白衣女子的悲剧也一定不会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