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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规范化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旅者人也 作者:旅者人也 发布时间:2017-06-05
摘要:现代警务 一、行业部门警种和省级公安院校名称亟待规范、统一放眼全国,公安院校名称亟待规范统一,而精准的顶层设计辅之以日臻完善的科学立法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
现代警务 一、行业部门警种和省级公安院校名称亟待规范、统一放眼全国,公安院校名称亟待规范统一,而精准的顶层设计辅之以日臻完善的科学立法是其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十四条之规定: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这里的公安院校指全国性公安院校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性专业警种院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因历史悠久、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对其名称少有歧义且不易混淆。公安机关训练基地与地市级公安局人民警察学校一般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承担社会公开招录的非公安院校、军转干部的初任培训及三级警督以下各类警衔晋升培训。其名称全国统一,基本不存在太大问题。目前,名称有待规范、统一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行业部门警种院校和省级公安院校的名称上。行业部门警种院校如公安海警学院(部门+警种+学院)、铁道警察学院(警种+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地方+警种+学院),其名称初一看或单独分析似乎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一旦将其放在一起加以比较研究,按照文意、逻辑仔细推敲一番,还是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众所周知,机构改革后, 海警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现役人员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属于公安现役部队的海警用公安海警学院和直接隶属于公安部的铁路警察用铁道警察学院名称尚属规范。那么座落于江苏省会南京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全国仅此一家,别处再无分店的情形下。在其之前,再冠以地域名称显然是画蛇添足。除非新生初来乍到,报到指路之所需,按惯例、语法则是完全可以省略的。隶属于地方的省级公安院校名称欠规范、不统一的现象同样普遍且严重。我们通过比较发现,本科层次的院校名称,大多以地区+警察+学院的方式命名。如北京警察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等。也有少数院校名称,以地区+警官+学院的命名方式,如云南警官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湖北警官学院、广东警官学院等。那么,究竟该叫警官学院,还是警察学院呢?目前,警察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的意见更倾向于后者,具体理由如下。依据作为组织法的《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分别对警察职业、检察官职业、法官职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毋庸置疑,院校名称应当与所对应的职业组织法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必然的密切联系。纵观我国检察官院校,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分别设有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地方检察学院,后者在命名时均使用了国家检察官学院福建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的方式。我国法官院校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同样分别设有国家法官学院和地方法官学院,后者如四川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天津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分院)等。其命名方式是严格遵循了地方+职业(检察官或法官)+学院的语法逻辑。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地方警察学院名称的命名方式亦应如是。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出于形式上注重文本表述完整性的考量,还是内容上强调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属性而言。“人民”一词都不应当也不能够被简单的人为省略掉,其名称应表述为学院所在地方+人民警察学院的方式,如江苏人民警察学院。较之于省属本科院校,专科层次的公安院校在名称表述上更为庞杂和凌乱。目前,在其名称中出现了四种截然不同的提法同时并存的奇怪现象,如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地方+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地方+公安+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地方+警官+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地方+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为体现与本科院校在办学层次上的区别,其名称中冠之以职业学院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具体可表述为所在地方+人民警察+职业学院的方式,如河北人民警察职业学院。二、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规范化管理中,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存在明显冲突 警车管理规定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 923—2011性质部门规章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时间2006年11月29日2011年3月1 日车辆范围警车(含公、检、法、司、安)公安特警专用车辆 目的规范警车管理确认了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的合法性 规范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车身主体颜色白色蓝色车辆上的汉字公安特警 对于警车外观制式涂装,按照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 524-2004执行。2006年《警车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全国范围警车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2011年实施的《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作为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按照该规定虽被作为推荐性标准,但在公安系统中依然具有强制性),对全国的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进行了统一规范。通过梳理比较不难发现,后者行业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显然属于前者部门规章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将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列为执行特殊警务的警车加以区别对待。具体表现在《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而按照《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之规定,公安特警专用车辆上的车辆汉字以“特警”代替了“公安”,虽然同时辅之以英文“POLICE” 等要素。公安特警专用车身主体颜色为特警蓝色,而非一般公安车辆之白色车身。警务实践中,两种公安用车辆放在一起通常不难辨识,可谓是一目了然。为何要在车身颜色(蓝色和白色)和所载文字(特警和公安)上,进行区分呢?究其原因无非是,第一《警车管理规定》因其制定较早,无法穷尽当下警务实践中的所有情形,只能在宏观层面作原则性的规定。所谓“有原则,必有例外”。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特殊情况和例外情形,并在规范性文件中及时予以体现和完善,从而确认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第二2004到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特警作为一个新兴警种尚处于刚刚起步组建、逐步发展壮大阶段。随着社会治安及反恐形势的不断发展、持续演变,特警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警种部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不论是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各级领导还是社会公众)的关注和重视,其人员、装备亦应与时俱进、同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从而使其建设发展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实践中,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该如何适用、作为依据?究竟是适用部门规章,还是遵从国家行业标准? 理论上讲,部门规章属于行政立法,具有强制力,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而该标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从性质上讲是具有强制性的推荐性行业标准。其强制性是《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文本中明确载明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是由其依据及名称所框定。仅从内容和名称而言,该标准本身似乎是先天不足,存在着明显的语法错误和逻辑矛盾。即便目前,在警务实践中贯彻落实较好。其效力问题仍需部门规章加以确认和认可。因此我们建议,公安部应适时对《警车管理规定》第四条予以修订完善,加上公安特警专用车辆汉字简称为“特警”的内容”,从而使得 《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有法可依,彻底解决目前警务实践中部门规章与国家行业标准相互矛盾和冲突的问题。实现整个公安法律规范体系与相关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内容上无缝对接、实时兼容之目标。 三、着警服时佩戴党徽的正确位置及其立法完善党徽是党的象征,是党员身份的标志。自觉佩戴党徽,既是党员形象的具体反映,也是每个党员自身觉悟和组织纪律的一种外在表现;既有利于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加强自我教育,又便于密切党群关系,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树立党员形象。党员民警按照规定佩戴党徽是党章党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党员民警的法定义务。党员民警佩戴党徽是必须的。因党规对于党员具有强制性,所以不存在戴与不戴,即选择权的问题!党员民警该如何正确的佩戴党徽呢?《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第三条规定:佩戴的部位佩戴党徽应当严肃、庄重。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中间位置。党徽若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徽置于其它徽章之上。我们认为,民警着警服时警号在左胸显著位置,也是通常佩戴徽章的位置。党徽应当略居于其正上方(对应警号中间)适当位置(距离一指间隔较为合适而不是紧贴警号或戴在警号上——可能遮挡住警号号码)为宜。警务实践中,民警佩戴党徽已成为一项政治制度逐步推广落实,但佩戴位置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的——有戴在警号前、有戴在警号下面、有戴在警号上方、也有干脆戴在警号上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相关规定不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中对此尚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就无法做到与党规相衔接配套,实现无缝对接之理想状态。另一方面宣传、检查督导不到位。极少数党员民警不熟悉、不了解《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的具体内容,导致了在日常警务活动中未有严格按照规定佩戴的情况时有出现,频频见诸于新闻网络媒体。未严格按照有关党规佩戴的问题,看似不大,其实不然。其社会消极影响不容小觑!所谓“见微知著”,作为执法者的人民警察,理应严肃对待党规、国法,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在执法活动中始终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很难想见,不认真对待党规的党员民警,在日常执法中不会恣意妄为,办出冤假错案,出现各类执法瑕疵的情况。有鉴于此,我们建议:第一、尽快修改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将第七条第二项“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修改时加入“党员民警着警服时,应当佩戴党徽。党徽应佩戴在外衣左胸警号上方中间位置。”(即突出的显著位置)第二、今后要加大《关于中国共产党员佩戴党徽规定》的宣传普及、检查督导力度,使每位党员同志入心入脑,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各级公安机关更要率先垂范、严格依法办事,纪检督察部门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佩戴方式。本文刊载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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