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中国法学使用的权利理论模型中,往往过度重视个体生活层面,而忽视了共同体的积极意义。传统法学以权利话语为中心,认为法学与立法的使命在于实现权利和权利保障,并由此表达以保障权利、约束权力为内核的制度构想。在当代中国政治法律学说中,尚未出现一种重视共同体生活的权利哲学。 权利哲学需要把共同体视为目的 在时下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思考中,人们已经开始反思这一以权利为内核的政治法律思维。近年来,学界引入了西方学者对以个体权利为核心的权利学说的批判。格伦顿从权利的实践出发,注意到现代权利话语有一种“绝对化”倾向。形形色色的权利尽管拓展了个人自由的范畴,但也意味着“对于责任的近乎缄默,以及将权利承载者臆想为一个独立自治的个体的趋势”。 单纯将共同体视为手段而不同时视为目的的权利哲学观,本身是不完整的。然而,倘若将共同体的视野引入权利哲学之内,又有取消传统权利哲学所确立的个体尊严和个体利益保障的嫌疑。我们所关心的不是个体之外的共同体存在的可能性,而是一种与个体和谐共存的共同体之存在的可能性。一种认真对待共同体的权利哲学,不是想要消除传统权利哲学中个体的利益和主张,而是想要使个体利益与共同体的存在相协调,不是以个体来对抗共同体,而是谋求个体同共同体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因此,新的权利哲学必须重新反思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将个体视为目的,也要将共同体视为目的,既要使权利成为共同体发展过程中的积极要素,也要使共同体成为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积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代西方流行的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只是揭示了单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上的权利概念的不充分性,却未真正揭示个体与共同体究竟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相互结合。当然,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扩大了我们考察政治法律问题的视野,有助于将共同体的积极意义引入权利哲学的框架之内。我们应该在当下政治法律生活的基础上,寻找个体权利与共同体和谐存在的根据。 个体在共同体中实现自我完善 超越自由主义的个体性,确立共同体存在的正当性,这种工作从表面上看相当困难。共同体的存在不仅是在具体历史中获得证明的,而且存在于人的理性结构之中。只要人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他就必然会生活在共同体之中。人的本质并不是个别性,而是共同性,不是个体性,而是社会性。 权利哲学需要教导的是,个体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并不只是停留在个体需要和满足以及不受他者和政府权力侵害的范围之内。只有在共同体之中,个体才能实现其最高的和最完善的发展。这种肯定共同体的权利哲学,是从个体生存与发展的概念中,从个体的本质规定中发展出来的。因此,权利哲学的任务不是要论述具体个人和具体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要阐明在个体的自我完善过程中,是否存在内在的理由将共同生活视为完善生活的理想。 毋庸置疑,任何具体的共同体越是能促进个体的自我完善,就越接近于这种与人的生存与发展相关的共同体,也就越能从理性对个体自我完善的要求中获得存在的合理性。任何漠视个体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国家,将无法获得个体的尊重和支持。因此,权利哲学的核心不在于将个体权利与共同体对立起来,并在这种对立中谋求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而在于认识到,只有在一种符合人性的共同体结构中,权利才能获得实现和保障。在权利哲学体系中,共同体不是与权利对抗的要素,而是权利的内在要求。基于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哲学需要认识到,共同体并非手段,也有自身的目的。权利哲学需要在个体维度之外充实共同体的维度。失去共同体的支持,权利乃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共同体观念为法学提供分析框架 没有共同体要素,权利概念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忽视权利概念的共同体维度,其直接后果就是在与权利相关的其他关键概念如法治和宪法概念的内部,缺乏对共同体的深层反思,无法说清楚义务的真正来源。近年来,法学研究与政治学、政治哲学的结合,使人们注意到,脱离政治生活讨论纯粹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律科学,有碍于对政治法律哲学进行深入研究。 只有在由其自身所构建的共同体范畴中,个体才能获得自我完善。真正的共同体是一种基于人格的自由发展、尊重个体人格的共同体,其存在内在于人的理性之中,是一种“不可见的共同体”,表达了人的共同体生活的本质。 梳理与权利学说相互适应的共同体问题,为时下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变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将共同体视为权利学说之内的肯定性要素,可以为权利的生长和发展提供更开阔的视角和路径。权利因素的发展必须以共同体观念为前提,如何构建由共同体观念支撑的政治法律制度,是当代中国权利哲学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