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居住在农村但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农村户籍人口,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仍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成都律师李英俊 作者:成都律师李英俊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成都中院:居住在农村但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农村户籍人口,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仍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诉人人寿保险彭州市支公司主张XXX系农村户籍,XXX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农村,也未在城镇务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XXX虽然系农村户籍,
成都中院:居住在农村但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农村户籍人口,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仍应当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诉人人寿保险彭州市支公司主张XXX系农村户籍,XXX一直生活和居住在农村,也未在城镇务工,故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XXX虽然系农村户籍,但彭州市丹景山镇新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备的《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XXX从1989年起就与其妻周世平共同经营彭州市丹景山镇新春村卫生站,其耕种的土地送给李云华耕种。故XXX虽然系农村户籍,也居住在农村,但其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阳廷烈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保险彭州市支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资深律师李英俊)(手机号13980790988也是微信号)了解最新法律资讯和案例,欢迎订阅微信公众号:cdlslyjE-mail:[email protected]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028lawyer.org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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