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与公平正义初探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转载研究 张水山 法庭论剑 摘要: 现实中审判腐败的存在和审判人员素质低的现状,造成了很多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错案本身的影响和“错案”效应,极大的危及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 审判腐败;审
转载研究 张水山 法庭论剑 摘要: 现实中审判腐败的存在和审判人员素质低的现状,造成了很多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错案本身的影响和“错案”效应,极大的危及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 审判腐败;审判监督;公平正义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最终决定者,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是公平正义最后的救济渠道,仲裁案件,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司法审判对公平正义的弘扬和落实多么重要。尽管司法改革早已成为国家的政治目标,但至今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远未实现,社会对审判机关的评价、特别是审判腐败的激烈批判也并未减弱。现实中审判腐败的存在和审判人员素质低的现状远未得到根本改变,错案本身的影响和“错案”效应,不仅难以实现公平正义,而且极大的危及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审判监督的必要性。对审判权行使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的实质包括谁监督、监督谁和监督什么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构成统一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法律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权利的制约平衡和对错误的及时纠正。 1、审判监督是遏制法官腐败和提升法官修养的需要。由于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断,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很多,法律的空白大量存在,法律的发展空间很大,法官通过个人的审判活动,通过个案进行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空间和机会很多。通过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可以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和违法违纪办案,促进法官适应职业需要,从而提升法官自身素质的修养,从源头上遏制滋生法官腐败的条件。 2、审判监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司法权威是党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司法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比较大,法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不佳。不加强审判监督,难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漫延,司法权威乃至法治的权威就无法建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落空。二、当前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对法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本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对法官办理案件的监督。长期以来,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公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机制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人大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因而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如有的地方人大对个案监督动辄调卷审查,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个案监督的案件提出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有的地方人大在评议法院工作时,要求法院将近几年来办的所有案件送去检查,提出个案监督,由法院答复;有的地方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不遵守全国人大关于行使监督的规定,变组织监督为个人监督,以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身份为本人或亲属涉讼的案件以监督者形式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等等。 2、党政领导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片面地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与发展经济、维护稳定对立起来,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对涉及当地利益的案件以监督者的身份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要求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规定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需要经其批准,规定不许法院受理或执行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在法院查封、冻结企业财产或存款时,强令法院解封解冻。 3、 媒体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事实和情节,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 裁判的案件,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便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还有个别新闻记者受一方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之词,误导社会舆论;有的新闻单位在自己败诉后,利用掌握和控制的舆论工具发表言论,指责法院判决不公。 4、检察机关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出现弱化,表现在 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在逃"是否确 实,检察机关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到乡镇一级的基层单位,信息反馈滞后,很难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治安处罚是否得当,是否应立案而作治安处罚,检察机关缺乏监督 的必要措施,监督效果也不理想。审判监督难以显示出应有的效力。执行监督不到位。等等。 5、法院内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官编制较少,审判监督庭的人员配备不到位,个别法官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跟自己过不去”、有损法院形象、不利单位内部团结,怕得罪人等思想;合议庭流于形式,其成员不全部到庭认真参审或不参加案件合议,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失去了制约;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审判监督问题产生的原因 1、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地方人大监督的实践大多是以纠正个案为目的。但人大没有力量也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更不应当将主要精力耗费在解决一些具体的案件上,而放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 2、法院不能真正司法独立。各级党政领导“衙门”观念根深蒂固,且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还依靠这些部门或个人。 3、新闻媒体监督随意性大。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尚无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有的新闻单位片面理解新闻自由,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 4、检察监督的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另外,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因此,在实践中,不得不采取“便通”、“迂回”战术,等等。 5、法院审判业务不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还不是完全独立,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个别基层法院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只注重实体,轻视程序。 四、完善审判监督,实现公平正义的措施审判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这就要求行使审判监督必须是在法律和法规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审判监督要形成统一的、可操作的规则,应采取以下措施: 1、要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只能由人大会议和常委会议集体行使,且应在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见;在监督方式上,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法官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法政策方面的事项,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特别不能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个案件确属错案,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启动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自行纠正。 2、理顺党的领导与审判活动的关系,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党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法院要正确处理领导过问的案件或审判工作问题;对当地党委或党政领导同志从对整个工作负责的情况出发而过问所作出批示的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领导根据某一方面反映的情况所发表的意见若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要把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向领导汇报清楚以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个别领导出于对本地利益的考虑,制定了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应当认真负责地向领导明确提出,以使不符合法律的文件、规定及时废止。 3、构建和谐的舆论环境,平衡审判与舆论的冲突。新闻舆论监督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新闻舆论与审判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是一致的,但由于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看题的角度和遵循的原则都存在重大差别。法院应将公开审判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新闻媒体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而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舆论监督需要“揭短”,有必要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和披露,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性的,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论,避免先入为主、媒体断案,避免媒体干预审判,侵害审判独立,危害审判公正。 4、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推进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其次,要尽快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内容。同时,要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强化检察人员的监督意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5、加强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确保法官独立办案地位。为了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应加强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审判权滥用现象发生,法官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还不受其他法官包括上级法官的干涉。要建立各负其责的审级制度,强化上下级法院各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作用。要加强法官独立,院长、庭长要多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 6、提高法官素质,健全法官自律机制法官是实现独立审判的主体,审判独立的抽象概念最终需要以法官独立的形态体现出来,所以要提高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提高法官群体法律约束的觉悟,提高法官素质,健全法官自律机制,把好进口关,保证新进的法官合格;把好培训关,使法官们不断地学习的新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地了解社会的变迁和经 济、文化、科技的进步,不断提高自己;把好出口关,对于那些确实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人,要坚决地让其从法官的岗位上“退”下来。让“优”的走起来,把“差”的送出去,才能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地得到改善。7、重视程序监督的保障当前,司法不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不公正。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不解决,实体上的错案就会层出不穷,反过来又用不公正的程序去纠正“错案”,这种监督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要提高办案的透明度,落实公开审判,将诉讼中的各种“关系”公开,相互告知对方事人,将审判工作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要严格合议制度,健全回避制度,凡是合议庭成员不到庭的不得开庭,开庭和合议中不得中途离开。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应自行回避。 8、建立执行结案工作的考评机制对于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应建立执行结案工作的考评机制:使执行人员提高工作热情,积极主动的去参与执行,并与执行权人保持信息的沟通顺畅,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克服了执行疲软与执行不力的问题。9、审判公开,维护审判公正接受监督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审判过程避开公众耳目,自然难以得到监督,必然滋生腐败。审判过程的暗箱操作,也是权钱交易的保护伞。一旦审判公开,所有这些导致司法腐败的丑恶现象就会失去藏身之所。公开审判和及时制作、送达法律文书,防止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防止法官索贿受贿、伪造证据、枉法裁判。10、判决书公开化 过去,很多判决书在结案后便被送入档案室,很少再有见天日的机会。不说是普通公民,即便是业内人士想要查阅,也颇费周折,同行监督也就很难实现。 现在,有的法院已经让“判决书上网”。判决书上网后,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一般公民,都能便捷地了解到判决的内容,众目睽睽,可能出现的错判、误判,甚至判决书上的错别字,也就无所遁形,可以相信,有了裁判的公开和同行的监督,裁判的公正将更有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更有保障。配图:张水山 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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