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诉法增补这个条款的深意来看,就是人权保障,也就是保障一切人的权利。既然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就应该既要保障法律专业人士来自于被告人权利的那个权利,同时还要保护作为所有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对于这个条文,很多人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这一步,而且也没有看清这个条款的本意与深意,所以就使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人证的权利,成了一个问题,成了一个难题,成了一个话题,成了今天研讨会的主题。 第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我可以从媒体人的角度来说说这个问题,总书记对我们所有宣传工作者、媒体工作者,曾经讲了三个字的指示要求,叫作“时、度、效”。现在,我就结合今天研讨会的主题,讲讲刑辩律师核实人证的“时、度、效”。 一是“时”。毫无疑问,刑诉法之所以要增补这个条款,显然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所以我们要看到时代进步的意义。作为一个技术问题,律师向被告人核实人证,肯定也有一个如何把握时机、如何掌握火候、如何选择一个精准合适的时刻,去行使权利实现权利的问题。条文说,“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核实有关证据,那就说明这个时候所有的证据已经被控方固定。所以,不管是核实物证还是人证,控方应该有这个自信。此时,其实这又成了一个司法问题,一个既是公平又是公正的问题。由此可见,律师向被告人核实人证,既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司法问题,更是一个立法问题。对我们刑辩律师和执法机关来讲,其实都很重要。接下来,如果官方要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我觉得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有利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角度,去设计律师核实人证的时机和时候。 二是 “度”。毫无疑问,强调这个“度”,首先是高度,意味着我们既要从法治中国的高度,也要从法治社会的广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其次是角度,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简单条文中的一款,也不要认为这只是一个人的角度、一个个案的角度。所以,我们既要从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更要从所有人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再次是尺度,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我们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担忧刑辩律师可能把握不好核实人证这个尺度。因为言词证据不好固定,才使司法机关有了更多的担忧。所谓担忧,实际上就是担忧我们律师如何把握是否明确在卷、是否非法取证、是否存在疑问,以及对于证据范围、证据种类乃至证据方式即人证核实的方式等方面出现问题。这种担忧当然也可以理解,但是显然又是多余的。其实,这还是因为侦查机关与起诉部门对自己的调查取证行为不够自信。最后是适度,如果在案件侦破与证据收集中能够做到严格规范合法,也就是适度,就不用担心律师核实证据。关键是你要给我们律师这项权利,同时应该放心大胆地让律师去使用这个权利。现在,法律已经将这个权利交给了律师,为什么又害怕律师去使用这个权利呢? 三是“效”,就是是效能、效益和效果。我们的法律规定应该执行到什么程度,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意义?既然有了这个条款,就应该让律师正常地有效地去核实证据。作为执法机关,你根本不用去担心,你一担心,就意味着这个条款可能是假的,是做样子的,是花架子。所以,对于刑辩律师来讲,所谓核实人证,既是为了核实事实的真假,也是为了核实证据的真假,更是为了核实制度的真假。为了实现法律的价值意义,为了充分地实现人权保障,我们一定要让这个条文成为真的条文,而不是假的条文。由此,我们知道,这才是刑诉法第37条第4款这个条款带给我们的法律效能、法律效益、法律效果。 最后,我有三个结论与大家分享与共勉:一,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个条款是为了保障权利,而不是为了约束权利;二,我们一定要明白,这个条款是为了规范职业权利,而不是为了限制职业权利;三,我们一定要清楚,这个条款是为了促进人权保障事业,而不是为了管制人权保障事业。 2017年5月4日于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链接: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研讨会在京都召开,学术与实务观点共鸣 时间:2017-05-10 2017年5月4日,“律师是否有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核实人证的权利”研讨会在位于北京CBD商务区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张保生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满运龙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张中教授,最高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先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等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律师界、媒体界的近百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律师 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邹佳铭律师在致欢迎辞时表示,律师有无向当事人核对人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理论中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是这个小问题却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虽然有观点认为,律师不能向当事人核对人证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如果在庭前向当事人核对人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庭审改变供述或者串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不能核对证据,那么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就无法获悉对他指控证据的内容,有效辩护就无法行使,人权保障的价值更无从实现。所以,律师有无与当事人核对人证的权利,既是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和刑事法治能否实现。这个问题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当事人与律师以及自行辩护和律师辩护之间的关系紧密相关。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