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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综述及裁判依据(2017年版)_王思鲁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23
摘要: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十、交通肇事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触犯(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有:

(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钮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对提请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检验报告等证明发生触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证据。

2、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损失财产照片及估价证明等证明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如下严重后果之一的证据: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

3、证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证据。

4、证明交通肇事的行为出于过失的证据。

5、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2、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视听资料。

3、被害人的指认。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6、证人证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节的证据材料。

8、证明犯罪嫌疑人所驾车辆为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结论及性能检测报告。

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证据己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证据。

2、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视听资料。

3、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4、其他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6、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7、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据。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公交管[2008]277号)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