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分居协议
来源:广东风泽律师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5-22
摘要:拟订协议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协议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未
拟订协议 深圳离婚律师 深圳婚姻律师 离婚协议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未对分居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个案里对分居的具体认定,不同法院的法官有着不同观点,进而产生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对分居协议及其相关问题分析一二。 法律上的分居有二个要素:一是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中止,双方生活空间完全分开。二是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排斥并拒绝共同生活,有分居生活的意愿。所以,诸如工作调动或离家出走等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因无主观意愿,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事实很多,表现的情形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夫妻吵架离家出走,有的是一方正式提出分居,有的分居仅是基于客观原因,有的分居主客观原因兼有,所以实践中,如何定义“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其实是个难点,争议颇多。通常司法审判中,在认定分居时,要求时间满二年,且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 为了证明分居,经常会有一方提交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那么,分居协议的起草及履行应该注意那些细节呢? (一)分居协议的起草要点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起草协议首先应明确权利义务,即在约定的分居期间内,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对方同居,也不再有权利要求与对方同居。同时对于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探视、抚养费承担、财产的占有使用均可作出明确约定。其次,要明确具体的分居期限,如,以几个月至二年为限,期限届满,感情无法复合,可选择协议或诉讼离婚。最后,协议可根据双方的想法,约定其它条款,但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方案处理需要慎重,若与《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内财产约定要件相冲突,未来发生争议时不被法官支持的可能性极大。 (二)分居协议签订后是否要证明已经已履行 分居协议是否履行,是判断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因此司法审判活动中,法院对分居协议的效力认定是持审慎态度的。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分居期间双方仍保持夫妻生活,或者分居仍住在同一屋檐下,再或者有违反协议的其它行为,那么说明协议并未真正履行,自然谈不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适用直接判离的问题了。深圳婚姻律师建议签订分居协议后,双方应该形式上做到分居,而不应出现仍在一个屋檐下分房而居、经常一起游玩、发生性关系等可以反向证明感情未破裂的情形。 (三)分居协议能否公证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希望分居协议能以律师见证、公证等形式确认下来,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协议更具证明力。但分居协议在我国算是较新鲜的事物,协议内容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未达成共识,几乎所有公证处均未将人居协议明确列入公证范围。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QQ:3572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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