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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_马永平(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蒼河書院 发布时间:2017-05-19
摘要:在本书对控辩关系的整体性重构设想中,控辩平等现代内涵中的四要素应当相辅相成、共生共长,以消解国家和个人的纠纷为总目标,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目的,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为根本要求,以被追诉人受到公

在本书对控辩关系的整体性重构设想中,控辩平等现代内涵中的四要素应当相辅相成、共生共长,以消解国家和个人的纠纷为总目标,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目的,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为根本要求,以被追诉人受到公正审判为核心,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知情权等防御性权利为手段,以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为保障,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的方式参与刑事诉讼,在对抗和合作中实现和谐发展。就国内刑事司法的发展状况而言,影响控辩平等原则落实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积极的方面体现在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包含了控辩平等的基本精神,如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引入、辩护权的扩张、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等,而制约该原则落实的消极因素更为突出,如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不平等、辩护律师职业保障的缺乏等等。作者就此指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能单纯迎合实践需要,而应确立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应以控辩平等为主线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进行系统性安排,切实克服刑事程序立法预见性不足、功利性太强和过于频繁的弊病。一部刑事诉讼法无论制定的如何精妙绝伦,如果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只能造成理论的精妙衣装和实践的低劣皮囊这样严重脱节的现象。

在现实考察控辩平等原则的贯彻状况之后,本书着重探讨了控辩平等在刑事诉讼各程序环节,特别是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实现步骤和实现方法,并对控辩平等格局下讯问、羁押以及救济、复核的程序改造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作者认为,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秩序的基石,没有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平等,就没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平等,而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的核心;起诉阶段建构控辩平等的关键点是规范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严格公诉证明标准,合理规制控方权力,有效保护辩方权利,积极构建控辩协商制度;审判阶段实现控辩平等的重心则是确立法官中立、强化控审分离、增进对抗因素。在控辩平等原则下,还应加强讯问制度的程序性保障,对未决羁押进行制度化、法治化约束,更新再审理念,构建死刑复核听证程序。通过上述程序设计和程序改造使刑事诉讼回归为一个完整的闭环监督系统,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

前瞻判定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支点和要素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成为一项目标性任务,并被视为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当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是指在人权保障和权力制衡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和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以检律力量平衡和检律地位平等为基础而形成的检律合作关系。并认为,尽管两大法系确立检律关系的背景及价值要求不同,但其总体趋势却是一致的,即在两者之间的平等对抗和合作间寻求并实现平衡。虽也有观点认为,检律关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控辩关系所能容纳,但从各地探索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具体指标以及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的总体要求上来看,新型检律关系的实质要素与本书阐述的控辩平等现代内涵之间是一致的,新型检律关系也可认为是控辩平等现代内涵的实践展开。

构建新型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必然要涉及到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在经历了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转变之后,社会整体对律师性质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然而,正如本书作者所指出的,这一变化也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后果,律师更容易被检察官、法官视为“外人”、“找茬的”,律师权利也很难得到相应的尊重。本书在对刑事辩护的基本属性和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进行深入理论反思之后,再次论及律师地位“车轮说”,认为,在法治视野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检法律是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乏现代辩护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司法机关必须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会给侦查、起诉、审判造成困难的观念,树立律师参与诉讼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保障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平等善意地对待辩护律师,与辩护律师携手并肩,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鲜明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车轮说”作为对律师地位重新认识的形象表达和对控辩平等的执着不懈追求,也真正地实现了自己的使命。

(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期)

责任编辑:蒼河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