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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

来源:蒼河書院 作者:蒼河書院 发布时间:2017-05-19
摘要:荆丛辟蹊 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马永平—————————————————————————随着国内刑事程序法理论的发展,控诉与辩护两大职能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已得到普遍性的认可,特别是在诉讼构造论的视野中,控辩双
荆丛辟蹊 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马永平—————————————————————————随着国内刑事程序法理论的发展,控诉与辩护两大职能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已得到普遍性的认可,特别是在诉讼构造论的视野中,控辩双方被视为对等的两端,与居中的法官形成等腰三角形的结构。而从庭审场域中提取的这种对等关系也被放大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成为较长时期内调整控辩关系的指导性观念。在此观念支配下,控辩平衡相应地成为主流观点,控辩平等虽有论及,但多被认为是限定在特定语境中的平等,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以及对抗手段与机会的对等,而不是刑事诉讼任何阶段上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即使是律师界的观点,也对控辩平等普遍持谨慎态度,认为法庭上的平等与整个诉讼中的平等是不同的,控辩平等强调和追求的是法庭上的平等,可以以法庭上的平等为核心逐渐向起诉、侦查程序中的平等过渡。加之控辩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严重失衡,对于控辩关系理论上的认识和追求整体上一直停留在或满足于相对平等的层面,实质平等则被视为危险的空想,更少有体系性的论证和展开,而《控辩平等论》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一部反思性、开拓性著作。该书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员长期从事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并且有着丰富的刑辩实务经验,曾经率先指出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主张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公、检、法、律同是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也最早对有效辩护和辩护准入制度进行过系统研究,明确提出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先后发生过四次革命性的变革,其中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制度第三次革命的核心内容,并出版多部著作对相关问题进行延伸论述。《控辩平等论》一书则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深度挖掘控辩平等的理论基础和产生、演进过程的同时,对其现代内涵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解读,并以该原则为基点对控辩关系进行了体系化的重构,进而以原则为主线系统论证了刑事司法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问题。此书甫一出版,即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并得到广泛认同,其中一些在当时看来较为前卫的观点目前已成为通说。王敏远研究员曾评价该书立足于中国法治变革之实际,对当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及长远的法治化改革均有裨益,是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一部力作。陈卫东教授也曾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该书既放眼于世界法治发展,又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避免了学术研究的“自娱自乐”,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作为国内外研究控辩平等的第一部学术著作,首次对我国构建控辩平等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直接切中了刑事司法改革之要害,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和刑事诉讼理论的转变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系统阐释控辩平等的理论基础和现代内涵 控辩双方因职能的对立而成为矛盾的两面,对立统一规律不仅是支配控辩关系的哲学基础,而且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哲学基础。该书作者则在此共识性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构了控辩平等的哲学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制度基础和诉讼制度基础,认为,权力制衡理论作为对立统一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程序主体性理论共同构成控辩平等的哲学基础;个人本位、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则构成控辩平等的价值基础;人权思想入宪、人民主权制度的建立是控辩平等的社会制度基础;现代诉讼模式、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原则和辩护制度共同形成控辩平等的诉讼制度基础。作者以评判剖析国外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指出控辩平等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诉讼原则,而且应该成为在具体运用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则处断鲜活个案时处处凸显的灵魂。控辩平等的现代内涵应当含有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之意。其中,平等武装是从立法上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平等保护至少应当包括诉讼机会平等、诉讼态度平等、诉讼条件平等和诉讼标准平等四项内容;平等对抗则要求控方行使强制处分权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当性和选择性原则,与辩方的防御权形成有秩序的良性对抗,使纠纷得到理性控制;平等合作是控辩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合意、互利、诚信,通过特定程序进行协商交易,以弱化过分对抗和竞技带来的弊端。 在作者看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平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从弹劾式诉讼模式到纠问式诉讼模式,再到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平等观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趋势。控辩平等是平等观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和反映,是平等观念的深化和发展。平等在本原意义上指的是相同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层面。控辩平等在内在的权力(权利)规范配置上包括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平等武装追求的是一种实质平等,平等保护追求的是一种形式平等;在外在的权力(权利)规范行使上则包括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平等对抗是手段和现象,平等合作是目标和本质。控辩平等是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际社会有关人权保障的公约和司法准则都反映出了对控辩平等原则的共识,这些共识也已渗透到了各国的立法当中,虽然各国确立该原则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均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英美法系国家是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倾向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与合作,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限制控方权力、保护辩方权利以有利于公正审判。我国刑事诉讼存在的关键问题是控辩关系的扭曲和失衡,没有正常的控辩关系,就不可能构建合理的诉讼结构、缔造正当科学的法律程序,也就无法实现正义目标。而构建正常的控辩关系,首先需要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植入控辩平等理念,因此,控辩平等也是我国诉讼法治现代化的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 详细论证控辩平等在具体程序中的实现方法 在本书对控辩关系的整体性重构设想中,控辩平等现代内涵中的四要素应当相辅相成、共生共长,以消解国家和个人的纠纷为总目标,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目的,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为根本要求,以被追诉人受到公正审判为核心,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知情权等防御性权利为手段,以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为保障,使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的方式参与刑事诉讼,在对抗和合作中实现和谐发展。就国内刑事司法的发展状况而言,影响控辩平等原则落实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并存,积极的方面体现在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包含了控辩平等的基本精神,如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引入、辩护权的扩张、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等,而制约该原则落实的消极因素更为突出,如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不平等、辩护律师职业保障的缺乏等等。作者就此指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不能单纯迎合实践需要,而应确立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应以控辩平等为主线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构建进行系统性安排,切实克服刑事程序立法预见性不足、功利性太强和过于频繁的弊病。一部刑事诉讼法无论制定的如何精妙绝伦,如果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只能造成理论的精妙衣装和实践的低劣皮囊这样严重脱节的现象。 在现实考察控辩平等原则的贯彻状况之后,本书着重探讨了控辩平等在刑事诉讼各程序环节,特别是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实现步骤和实现方法,并对控辩平等格局下讯问、羁押以及救济、复核的程序改造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作者认为,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秩序的基石,没有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平等,就没有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控辩平等,而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的核心;起诉阶段建构控辩平等的关键点是规范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严格公诉证明标准,合理规制控方权力,有效保护辩方权利,积极构建控辩协商制度;审判阶段实现控辩平等的重心则是确立法官中立、强化控审分离、增进对抗因素。在控辩平等原则下,还应加强讯问制度的程序性保障,对未决羁押进行制度化、法治化约束,更新再审理念,构建死刑复核听证程序。通过上述程序设计和程序改造使刑事诉讼回归为一个完整的闭环监督系统,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衡。 前瞻判定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支点和要素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积极构建良性互动新型检律关系成为一项目标性任务,并被视为是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于新型检律关系的内涵,当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是指在人权保障和权力制衡理念的指引下,通过律师权利的扩大与保障和检察监督职能的履行,以检律力量平衡和检律地位平等为基础而形成的检律合作关系。并认为,尽管两大法系确立检律关系的背景及价值要求不同,但其总体趋势却是一致的,即在两者之间的平等对抗和合作间寻求并实现平衡。虽也有观点认为,检律关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控辩关系所能容纳,但从各地探索建立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的具体指标以及与律师平等相待、彼此尊重的总体要求上来看,新型检律关系的实质要素与本书阐述的控辩平等现代内涵之间是一致的,新型检律关系也可认为是控辩平等现代内涵的实践展开。 构建新型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必然要涉及到律师的角色定位问题,在经历了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到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转变之后,社会整体对律师性质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然而,正如本书作者所指出的,这一变化也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后果,律师更容易被检察官、法官视为“外人”、“找茬的”,律师权利也很难得到相应的尊重。本书在对刑事辩护的基本属性和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进行深入理论反思之后,再次论及律师地位“车轮说”,认为,在法治视野之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检法律是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乏现代辩护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永远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司法机关必须改变过去长期以来形成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会给侦查、起诉、审判造成困难的观念,树立律师参与诉讼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保障程序公正的现代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平等善意地对待辩护律师,与辩护律师携手并肩,共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鲜明提出“法治工作队伍”概念,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车轮说”作为对律师地位重新认识的形象表达和对控辩平等的执着不懈追求,也真正地实现了自己的使命。 (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期)
责任编辑:蒼河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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