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人“敌友”关系的处理技巧
来源: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 作者: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 发布时间:2017-05-04
摘要:实务理论 共同犯罪 同案被告人“敌友”关系的处理技巧引 言同案被告人的合作与防御是刑事辩护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同案被告人的利益诉求纷繁复杂,其与我方被告人的关系既有可能是利害一致的合作关系,也有可能是利害相反的敌对关系。如何在同案被告人地位
实务理论 共同犯罪 同案被告人“敌友”关系的处理技巧引 言同案被告人的合作与防御是刑事辩护中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同案被告人的利益诉求纷繁复杂,其与我方被告人的关系既有可能是利害一致的合作关系,也有可能是利害相反的敌对关系。如何在同案被告人地位错置的制度环境下,以我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为切入点,制定辩护方案,直接影响着事实的准确认定和辩护效果的达成。稍有不慎,被告人就会受到公诉人和共同被告人的双重夹击,进而陷入四面楚歌的不利境地。文章结合本人亲办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的判断为切入点,提出“利害一致则进行合作型防御、利害相反则开展冲突型防御”的辩护思路。与大家分享共同犯罪辩护中的经验与教训。一、研判同案被告人的利害关系同案各被告人之间利益不同、辩护人辩护思路不同,在同一案中的立场也不尽相同。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法庭如战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研判同案被告人的利害关系是处理共同犯罪案件的一个切入点。辩护律师必须要清楚判明敌我态势,方能决胜于法庭之上。该部分将从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的种类和利害关系的判断两个方面介绍同案被告人关系的实践样态和判断方法。(一)利害关系的种类根据本人办理共同犯罪案件的经验:以维护我方利益为基准线,以立场、利害关系为标准,不同被告人可分为如下基本类别:其一,利害一致。这种利害关系决定了我方被告人和同案被告人可以形成队友关系。这类被告人因双方立场、利益一致,对指控事实与我们持一致意见,属于可结盟的对象,可共同进退,对抗公诉人的指控或其他被告人的不利指证。例如,大成律师办理的东莞宏威合同诈骗案,该案被告单位是新加坡上市集团公司,受害人为东莞市政府和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被告人共6名,涉案金额高达10亿有余。本人代理的宏威集团首席财务官胡某与徐平律师、胡珺律师代理的宏威集团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范某均不认为公司和个人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双方即属于可结盟的“队友关系”。其二,利害相反。这种利害关系意味着我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是对手关系。这类对象与我方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或不可调和矛盾,对指控事实或刑罚的适用与我们意见相左,彼此之间是天生宿敌。例如主从犯之争,非此即彼。不同性质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多寡,双方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其三,利害混同。这种利害关系预示着我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亦敌亦友,需要格外关注。在这类关系中,双方没有根本矛盾或直接利益冲突,只是在某一事实上存在一定对立,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一致利益,属于可拉拢的对象。这类关系,非常考验辩护人的智慧,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弄巧成拙,误伤自己。例如,前面提及的大成律师办理的东莞宏威合同诈骗案,虽然大部分高管都认为单位不构成犯罪,但许昔龙律师辩护的首席执行官刘某某却选择了认罪,这无疑与其他同案犯有一定的利害冲突。但是通过庭前阅卷及庭审发问,我们发现刘某某虽然认罪悔罪,但也一直强调单位一开始就没想过骗钱,自己也已经尽力,一直希望能把项目做好等,其供述的大部分事实与我的当事人财务官胡某及董事长范某的供述还是能形成印证,有助于无罪事实的论证,因此,通过一定的引导还是能化敌为友,为我所用。其四,没有利害。这类关系是指我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基本没有利害关系,即在同一案件中公诉方对双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互不相干,此种情况下双方各自为战。例如,本人办理的一起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中,同案受贿人不仅涉嫌受贿罪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一同并案审理,其职务侵占案与我办理的行贿人之间却没有任何交集。对于非敌非友的中间派,由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这里就不再重点关注。而在实践中绝对的“有利无害”和“有害无利”都是比较少见的,多数情况下是利害混杂在一起的。那么,下面就着重谈谈如何区分利害,划分敌友的问题。(二)利害关系的判断既然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有以上不同的类别,那么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进行有效的区分呢?事实上,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并不会自动显现出来,甚至有时会释放出假象。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种类的区分和判断应当采取一种动态的视角而非静态的视角,需要辩护人根据庭前信息和庭审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首先,通过会见初步判断大致的利害关系。一般而言,被告人往往会对同案被告人中的利害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是一个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侦查阶段,由于尚未阅卷掌握案件证据材料,对涉案其他人员的到案及供述情况并不了解。此时,辩护人只能通过对案件背景的了解及会见情况所掌握的信息对涉案人员之间的队列作出粗略的划分。值得注意的是,从当事人处获得的信息毕竟是片面以及掺杂主观色彩的,这种划分未必精准,需要谨慎对待。其次,通过阅卷深入研究具体的利害关系。辩护律师应在明确己方主张基本事实及立场的基础上,结合同案人员笔录内容初步判断哪些人明显与己方立场一致,哪些人是根本对立的,哪些人是没有实际利益冲突的。在这种具体利害关系的分析过程中,建议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制作案件事实要素记录表,对同案人员的笔录分别进行摘录,以方便对比套入不同的类别。需要注意的是,因有些人的多次供述并不稳定,难以直观判断其实际立场。这时,辩护律师应准备好不同的预案,整体把握,而非局限、偏听于最新的供述情况。最后,通过庭审调整区分最终的利害关系。庭审情况瞬息万变,利害一致的同案被告人因个人利益、辩护策略、心态转变等原因临阵倒戈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辩护律师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作出调整。一般根据各方的开庭陈述,基本可以完全确定各被告人的实际立场。若与庭前预判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做到有备无患。二、利害一致则进行合作型防御(“利”则进行合作型防御)如果我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利害一致,则应进行合作型防御。所谓合作型防御是指同案被告人之间基于合作的关系开展的防御,此时我方被告人、辩护人与同案被告人、辩护人相互合作共同防御控诉方的诉讼攻势。当然,这种合作是建立在合法性之上的,决不允许串供等非法性合作,这是合作型防御的底线。一般而言,辩护人应积极争取在庭前阶段与该类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取得联系,以实现庭前的有效沟通和相互协作,如果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庭前取得联系,则应积极寻求庭审过程中的合作。合作型防御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庭前合作和庭审合作两个步骤。(一)庭前合作谋求事务协调在我方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利益一致时,双方辩护人庭前的合作十分必要。它不但可以让双方知悉彼此的辩护策略,方便庭审中的合作防御,而且可以实现庭前事务的分工,节约辩护资源。庭前合作主要发生在同案辩护律师彼此熟识的案件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其一,通过庭前商讨谋求辩护思路的趋同。以前面提到的东莞宏威案件为例,因我方当事人在该案中与徐平律师和胡珺律师一方当事人利益、立场一致,且与徐律师、胡律师存在有效沟通的基础,因此双方从事实出发,统一了辩护思路,共同进退,各个击破公诉方的指控或其他被告人的不利指证。在统一思路的过程中,因本案存在部分被告人认罪、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利益冲突十分尖锐,故如何弱化冲突、实现合力,最大限度兼顾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了关键。经过我们几位律师的反复论证,最终达成了对该案的一致思路:即本案的证据并不能充分地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事实的存在。即便个别高管认罪作出了不利供述,但该被告人供述仅系孤证,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均矛盾,其个人认罪,并不能代表公司及其他被告人的态度,不应影响单位行为的真正定性。辩护思路的统一使得该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单位负责人据理力争,其他高管认可负责人说法的良好局面,有效阻击了了公诉的指控,也有效化解了其中一名高管认罪的不利影响。其二,通过庭前商讨实现庭前事务的分工。共同犯罪案件案情复杂且案卷材料众多,在与同案辩护人统一辩护思路的基础上,通过事务分工提高辩护工作的效率也十分重要。如东莞宏威案卷宗前后共有六百余卷,阅卷及整理工作主要由深圳办公室的辩护律师完成,再共享与其他办公室的大成辩护人。这样的分工,节省了其他辩护律师车马劳顿的时间,也大大提高了整体的办案效率。(二)庭审合作应对控诉攻势利害一致的被告人的庭审合作是全方位的合作,现实中控辩力量的失衡也决定了这种全面合作防御的必要性。这种全方位的合作防御既包括从正面配合开展防御,也包括从反面避免损害对方利益。对于那些囿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庭前合作的被告人和辩护人而言,庭审合作则显得更为重要。以本人办理的驻马店农行被诈骗案为例:本人代理的是中介人员肖某,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推进居间业务,被冒充的农行行长姚某某及河南当地企业家李某等人利用而牵涉其中。本案九名被告人,我们与另外八名被告人及其律师在庭下并没有任何交集,但是通过以下正反两方面的努力,我们在庭审过程中逐步与预判“队友”形成了默契,建立起互信关系。1.以正面配合澄清有利事实所谓正面,主要是指通过投石问路的方法试探对方的态度,让其感受到我方的善意,认识到双方立场一致,主动选择与我方站在同一战线,慢慢形成默契,逐步建立互信。在驻马店农行被诈骗案中,第一被告人段某在侦查笔录中供述的主要事实与我方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基本不存在指证我方当事人情形,因此我方预判其为“队友”。在此基础上以及庭审最初陈述肯定其身份后,通过发问、质证、辩论等各个庭审环节不断强化双方的“队友”关系。其一,发问阶段释放善意。发问是重点也是关键。灵活、到位、精准的发问能迅速让双方明确队友身份,为之后庭审活动中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发问环节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发问应投其所好。开头发问应迎合“队友”的利益取向,让他答着舒服,并感受到我们释放的善意。例如,在庭审中本人向段某发问:“你在笔录中说,你一直以为是正常借银行的贷款,为什么?”“向信托融资的目的是诈骗还是为企业发展?”“你们企业用的钱是否都已还清了?”等等,像这样类似的给段某自我澄清和解释机会的问题,让其感受到我方的善意。另一方面,回答应为我所用。此部分应着重发问涉及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的事实,达到借对方之口强化有利事实,澄清不利事实的目的。例如,在庭审中本人向段某发问:“当时肖某是否给你的企业做过尽职调查?”“肖某给你介绍业务时说企业用款是通过正常银行贷款,还是造假手段来实现的?”等等,这些问题将肖某某与其沟通的过程一一重新展现,同时进行利益捆绑,让段某作出对我们有利的回答。其二,质证阶段帮助解围。一方面,针对“队友”在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中的不利内容,尝试从合法性和真实性方面进行化解;对有利内容,尝试从证明目的上予以强化。另一方面,其他人笔录中对“队友”不利的内容我们也一并指出其存在的证据问题,适当地帮助“队友”解围,以强化这种未点明的盟友关系,当然,这种解围对我们的当事人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可谓一箭双雕,事半功倍。其三,举证阶段提出利证。对双方有利的证据一并举示。例如,在驻马店案件中我们收集了肖某对段某企业及项目进行尽职考察的相关证据,向法庭展示了段某企业确有资金需求,肖某恰好有资金渠道,有效地证明了双方均没有诈骗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段某对该证据非常认可,一再澄清双方当时都只是为了企业发展进行正常的融资活动。并且在之后辩论中涉及到对诈骗目的的指控时,段某都会引用该证据一并说明二人都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论述也侧面地帮助了我方。其四,辩论阶段互相印证。通过发问、质证、举证,“队友”基本已经与我们形成了稳固的统一战线,在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继续强化盟友关系,并“引导”“队友”作出对我们有利的陈述。如在本案的辩论环节中,段某已与我们基本建立默契,对肖某不利的指控事实必要时也会帮忙进行澄清,互助互利。2.以反面回避防止节外生枝由于事先无法有效沟通,这种“队友同盟”关系其实是比较脆弱的,需要小心维护,一旦关系破裂,对我方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至少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因此,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不触碰对方利益底线。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在一个案件中,“队友”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个人利益。在维系共同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对“队友”个人利益的保护。在这里举一个反例:本人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为了达到让被告人王某作出对姚某有利的供述,竟在法庭上花了大篇幅的时间论证王某不构成自首,这引起了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乃至于公诉人的强烈反感,在后续的过程中,王某多次强调了被告人姚某起主要作用的问题,庭审并没有达到被告人姚某辩护的预期效果。实际上王某是否构成自首与姚某根本没有任何联系,姚某辩护人如果改变辩护策略,对王某多加拉拢,反而更能增加王某保护姚某的可能性。在我看来,其以选择伤害他人的方式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既偏离了庭审论述的重点,又把“朋友”推到了对立面,导致自身腹背受敌。本案的审理结果是,在法庭没有区分主从犯且侵占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我们的当事人王某量刑为5年,对方11年。由此可见,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是失败的。其二,不刺激对方敏感神经。在维护“队友同盟”关系时,我们不仅要注意不去触碰其法庭上利益,也要注意不去刺激他法庭外的敏感点,比如个人隐私、家庭情况等等。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个反例:在本人办理的某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肖某基本没有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不利指证,其在法庭上的陈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王某比较有利。然而王某在法庭上无意间提及了被告人肖某、李某之间存在男女关系。这一事实本与案件之间并无任何关联,但被告人肖某,李某的家属都在旁听席上,这一说法极大地刺激了这两位被告人,导致在后续的发言中,肖某,李某开始对失言的王某露出了攻击甚至栽赃的倾向,对王某造成极大的困扰。这也告诉我们辩护律师,除了自己要注意维护“队友关系”之外,也要辅导当事人学会换位思考,避免“多生事端”。三、利害不一则开展冲突型防御(“害”则进行冲突型防御) 利害不一时的关系处理是最为棘手的,因为存在利益对立,双方之间难免会有交锋,实践中不乏同案被告人及其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对其他被告人进行攻击的例子。同案被告人利害相反时宜开展冲突型防御策略,所谓冲突型防御是指辩护律师基于同案被告人利害冲突的关系展开的防御,这种防御实质上是一种双重防御,辩护律师既要防御有立场冲突的公诉人,也要防御有利益冲突的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冲突型防御的策略是:在利害模糊处采取拉拢式辩护以缓和冲突;在利害分明处采取对抗式辩护以化解冲突。(一)在利害模糊处采取拉拢式辩护在一些案件中,同案被告人的利害并非截然相反而是大致相反,其利害关系存在许多模糊地带,是可以争取合作的对象。这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宜开展拉拢式辩护,避免该类同案被告人走向我方的对立面。拉拢式辩护的策略是在法庭辩护中顾及此类被告人的程序利益,维护其排除非法证据的利益,维护其庭审如实供述的利益。其一,维护该类同案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的利益。一般情况下,律师提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是针对自己的当事人被非法取证的情形。而在驻马店案件中,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对与我方处处为敌的李某的笔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认为其笔录内容不实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剪辑、补录的情形。这一举措使李某意识到其供述笔录存在的问题,当庭推翻了在笔录中对我方不利的说法,提出自己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不实,以当庭供述为准。这一做法引导了对方主观上出于其本身利益的考虑,客观上却无意做出了有利于我方的行为。其二,维护该类同案被告人庭审如实供述的利益。一般情况下,该类同案被告人的不利供述往往受到了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影响,其供述多半是不真实的,法庭审判中辩护律师应通过维护其庭审如实供述的利益,通过发问给其提供澄清庭前不利供述的机会。在驻马店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唤醒了“对手”推翻庭前笔录并如实供述的意识,此时,还可通过庭审发问、质证、辩论等环节向“对手”进一步释放善意。在发问设计上,设定的问题既要达到我们的目的,又要避免对方反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需迎合其改变供述的心理。例如,在驻马店案件中,李某在多次侦查笔录中均表示肖某参与了他们的预谋活动,然而在讯问录音录像中无意提到的与肖某初次见面的时间是在第二笔业务期间,之前没有接触,这明显存在矛盾。在李某提出自己侦查阶段的笔录不实,以当庭供述为准后,我们抓住了转机,在法庭上发问时向其确认该事实,李某积极回应,表示其在开始时确实并没有与肖某见过面,更不知道肖某是否参与预谋,扭转了此前的不利局面。(二)在利害分明处采取对抗式辩护由于控辩交易或其他原因,尽管不乏对同案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或在庭审发问时释放了善意,但对方并不接受示好,只是抓住机会自我澄清,对我方的不利事实仍死咬不放。此种情况即是利害截然分明之处,它使我方被告人面临同案被告人和公诉人的双重指控,控辩力量面临失衡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宜开展对抗式辩护,对抗式辩护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其一,通过同案被告人之间的供述矛盾转移对抗。同案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往往存在诸多矛盾,有些实质性的矛盾直接关系着各方的诉讼利益。辩护律师在进行对抗式辩护时不应急于直接对抗,而应巧妙利用各被告人间的矛盾转移对抗,通过其他同案被告人之口揭示其不利供述的虚假性,以达到为自己被告人辩护的最终目的。具体而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直接以己方当事人的说辞来反对其他被告人的说辞,往往显得不够客观中立,收效甚微。此时辩护人应洞察各被告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与言辞冲突,在不影响己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突出和放大他们之间的矛盾,以求鹬蚌相争,坐收渔翁之利。值得注意的是,虽是坐山观虎斗,但也应有侧重,最大限度地利用敌友关系。例如在驻马店诈骗案中,我们就对段某进行过如下的发问:“姚某某在笔录中称是你和肖某商量好之后才对他说平安不来人了,到时刻一套平安的印鉴就可以了,这是否属实?”“姚某某在笔录称是你告诉肖某某存单存单、印章是假的,是否属实?”段某某在庭上直斥姚某某的这些说法“一派胡言”。这种假借他人之口来驳斥对我方不利指证的策略,不仅破坏了姚某、李某庭前不利口供的“印证”性,而且使得我方当事人从“参与共谋”指控的泥淖中得以脱身,起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其二,通过同案被告人之间的利益捆绑转移焦点。在地位、作用相当的共同犯罪中,在双方都无法有力论证主从时,可以尝试以退为进,通过承认我方当事人和部分同案被告人都属于从犯的方式进行利益捆绑,进而另觅主犯或弱化主从犯之分,以维持现有的均势局面,防止矛盾激化而导致局面失控。以本人办理的一起贩毒案为例:大陆籍男子侯某某被特情引诱联系了香港籍男子张某某进购毒品,随后张某某让其女友赵某某帮忙到大陆找张某某熟悉的毒贩拿货后送过去给侯某某,最终侯某某及赵某某便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在本案当中,赵某某与侯某某之间存在主从之争,赵某某作为张某某的女友本身有“老板娘”的嫌疑,侯某某在庭前供述中也是将赵某某与张某某捆绑在一起指证二人的主犯地位。在该案中,我们选择弱化二人之间的主从之争,不与侯某硬碰硬,不急于攻击侯某笔录中对赵某的不利指证,而是弱化双方敌对关系,退一步选择与侯某“合作”,共推张某为主犯,二人同认从犯。在庭审中本人向侯某发问:“你和张某联系时有没有告诉张某,货是你要的还是你朋友要的?”“你和张某联系要货,为什么不是张某给你送货?”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给侯某铺垫了台阶,弱化了其发起犯意的作用,向侯某主动释放了善意;另一方面也固定了侯某是与张某联系的事实,弱化了赵某在该案中的参与程度。这一策略的运用成功地将侯某在庭前笔录中针对赵某的矛头转向了张某,不再明显针对赵某,减轻了我们的辩护压力。其三,通过同案被告人之间的证据评价直面对抗。虽然我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弱化乃至放弃主从之辩,但非所有的被告人以及其背后的刑事律师能看透审判的格局,想通背后的道理,这也就出现了明明可以相安无事,却被同案犯或其律师挑事的情况。为避免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此时应以攻为守,通过评价被告人所提不利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直接展开对抗。例如在上述贩毒案中,虽然同案被告人并未对我们展示出敌意,但他的辩护人却不领情,反而步步紧逼,向合议庭提交了对赵某某极其不利的证人证言,意图指证赵某某实际上是毒贩“老板娘”。我们之前的防守态势已经不足以应对新的情况,必须及时转变策略回头反击。但需要把握好回击技巧,尝试借助公诉人之力或合议庭之力,转移矛盾焦点。在辩论阶段,我们以赵某某被张某某欺骗感情为切入点,历数证人证言之诸多瑕疵,并重新梳理案情及提示合议庭及公诉人应抓主要矛盾:尽管侯某某与赵某某均系被张某某利用,都应被认定从犯,但侯某某是犯意发起人,提供接送又约定交易地点,积极联络买卖双方,相比之赵某某作用要远小于侯某某。在这之后,侯某某辩护人也认识到了互相攻击的利害关系,在后续的辩论环节便没再紧咬赵某某的主犯问题,转而一起论证张某某为本案主犯。最终该案也确实达到了我们预期的目的:两人均被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本来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谓皆大欢喜。结 语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比起与观点鲜明、立场明确的公诉人较量,如何与难以预知的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肩作战抑或斗智斗勇实际上更具有挑战性,这既是该类案件辩护的重点难点,也是其魅力所在。本文提出的辩护思路是:以同案被告人关系的研判为切入点,在明确同案被告人利害关系的基础上选择防御的类型;利害一致则进行合作型防御、利害相反则开展冲突型防御。当然,同案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并非是一层不变的,有时会呈现出一种动态变化的样态,辩护人需要根据这种利害关系变化及时调整防御类型,以追求最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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