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相杀”律师和检察官的差异
来源:袁志律师的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08
摘要:实践中,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并不是制度设置时所期望的对抗而不对立,不仅对抗而且对立,猜忌多于信任,指责多于尊重。这一问题的出现与没有客观看到二者之间的不同有关,相互对对方提出过高的道德期许,在关系定位上直接往最理想、最浓郁的状态上去攀,忽略
实践中,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并不是制度设置时所期望的对抗而不对立,不仅对抗而且对立,猜忌多于信任,指责多于尊重。这一问题的出现与没有客观看到二者之间的不同有关,相互对对方提出过高的道德期许,在关系定位上直接往最理想、最浓郁的状态上去攀,忽略了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忽略了个体利益因素的影响。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生活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个体,不是不食人间烟火,都会都会受到各自角色和现实环境的影响,过高的道德期许没有现实合理基础。个人认为,因当充分认识到二者之间存在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或许这才能做到对抗不对立。 一、 律师具有党派性,检察官具有中立性和公共性 律师角色具有党派性,不仅唯一的职责是辩护,而且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决定只能忠诚委托人的利益,没有客观公正义务更无控诉义务。法律虽然禁止律师以积极不合法手段帮助当事人谋取利益,但却容忍律师以消极被动的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不合法利益。 检察官与律师相比,虽然同是诉讼的一方,带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追诉犯罪,诉讼地位更具有公共性;制度要求客观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行为更具有中立性。二,律师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检察官价值判断先于事实判断 律师职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就事论事,只以在案证据和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说话,一般不会考虑当事人品德好坏,行为善恶;只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一般不考虑判决结果是否会导致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检察官追所具有的公共性,对问题分析判断是容易倾向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先事实判断,常先以好坏对问题定性,然后在分析判断事实和证据,容易过度热血和正义化。 三、律师习惯“出罪”,检察官习惯从“入罪” 律师不具有客观公正义务,职责要求只能为当事人进行无罪、罪轻辩护,从当事人利益出发,更习惯从“出罪”和“罪轻”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 检察官虽具有客观公正义务,但长期工作都是和形形色色的“坏人”打交道,以追诉犯罪为主要目的,容易形成有罪惯性思维,习惯从“入罪”的角度、从刑事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在罪与非罪之间,轻罪与重罪之间,多考虑“入罪”而非“出罪”,“重罪”而非“轻罪”。强调问题的实质危害,而非形式上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是一种检察官常用的语言。 四、律师更为体恤和宽容,检察官重规范和管理 律师更容易从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对当事人行为更为理解和体恤,在情理、事理和法理发生冲突持,重情理、事理。 检察官站在法律秩序的维护角度,重规范和管理。尤其在对行为人行为和主观罪过的评价上,多以你为什么要这样做,怎么能够这样做,其他人怎么没有做,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能成为你违法的理由,容易苛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并设置过高的标准。事理、情理和法理发生冲突时,法理优于情理、事理。 五、律师行为少受约束,检察官行为受到诸多约束。 律师工作受到的限制和约束较少,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充分体现个人风格,为了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当事人满意,法庭辩护过程中没有太多的顾忌和约束。 检察官出庭公诉不仅代表自己,而是代表检察院,代表国家,在制度和程序上受到严格限制,言行受到各种各样的约束,不能够象律师一样随心所欲。 六、律师讲实际利益,检察官讲情怀和抱负 律师和检察官分处体制内外,实现自我成就和社会评价标准不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固然也追公平正义,社会地位的提升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但吸引人更多是经济地位的提高。虽然现在很多律师宣传自己代表正义,是为了维护正义,但注定不能向检察官那样成为天使,毕竟被检察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属于无辜者是小概率事件,律师大都情况下确实是为“坏人”辩护。 检察官作为体制内的一员,自不能以追究经济利益为目标,实现自我成就主要体现在社会地位以及职务的的擢升上,由于多强调理想和保护,很容易把自己表现成为正义的化身和代言人,强调情怀和抱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