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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_马永平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蒼河書院 发布时间:2017-05-19
摘要: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 ——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 马永平 ————————————————————————— 随着国内刑事程序法理论的发展,控诉与辩护两大职能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已得到普遍性的认可,特别是在诉讼构造论的视野中,控辩双方

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基点选择

——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

马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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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关系整体性重构的基点选择——评冀祥德的《控辩平等论》_马永平

随着国内刑事程序法理论的发展,控诉与辩护两大职能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已得到普遍性的认可,特别是在诉讼构造论的视野中,控辩双方被视为对等的两端,与居中的法官形成等腰三角形的结构。而从庭审场域中提取的这种对等关系也被放大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成为较长时期内调整控辩关系的指导性观念。在此观念支配下,控辩平衡相应地成为主流观点,控辩平等虽有论及,但多被认为是限定在特定语境中的平等,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以及对抗手段与机会的对等,而不是刑事诉讼任何阶段上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即使是律师界的观点,也对控辩平等普遍持谨慎态度,认为法庭上的平等与整个诉讼中的平等是不同的,控辩平等强调和追求的是法庭上的平等,可以以法庭上的平等为核心逐渐向起诉、侦查程序中的平等过渡。加之控辩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严重失衡,对于控辩关系理论上的认识和追求整体上一直停留在或满足于相对平等的层面,实质平等则被视为危险的空想,更少有体系性的论证和展开,而《控辩平等论》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一部反思性、开拓性著作。该书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冀祥德研究员长期从事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并且有着丰富的刑辩实务经验,曾经率先指出刑事辩护中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主张刑事辩护是刑事法治“木桶”中最短的一块木板,公、检、法、律同是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也最早对有效辩护和辩护准入制度进行过系统研究,明确提出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上先后发生过四次革命性的变革,其中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制度第三次革命的核心内容,并出版多部著作对相关问题进行延伸论述。《控辩平等论》一书则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在深度挖掘控辩平等的理论基础和产生、演进过程的同时,对其现代内涵进行了实质性的重新解读,并以该原则为基点对控辩关系进行了体系化的重构,进而以原则为主线系统论证了刑事司法改革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问题。此书甫一出版,即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很大反响,并得到广泛认同,其中一些在当时看来较为前卫的观点目前已成为通说。王敏远研究员曾评价该书立足于中国法治变革之实际,对当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及长远的法治化改革均有裨益,是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一部力作。陈卫东教授也曾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该书既放眼于世界法治发展,又立足于中国社会现实,避免了学术研究的“自娱自乐”,具有很强的应用性。作为国内外研究控辩平等的第一部学术著作,首次对我国构建控辩平等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直接切中了刑事司法改革之要害,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变革和刑事诉讼理论的转变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系统阐释控辩平等的理论基础和现代内涵

控辩双方因职能的对立而成为矛盾的两面,对立统一规律不仅是支配控辩关系的哲学基础,而且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哲学基础。该书作者则在此共识性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构了控辩平等的哲学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制度基础和诉讼制度基础,认为,权力制衡理论作为对立统一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程序主体性理论共同构成控辩平等的哲学基础;个人本位、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则构成控辩平等的价值基础;人权思想入宪、人民主权制度的建立是控辩平等的社会制度基础;现代诉讼模式、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原则和辩护制度共同形成控辩平等的诉讼制度基础。作者以评判剖析国外两个案例为切入点,指出控辩平等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诉讼原则,而且应该成为在具体运用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则处断鲜活个案时处处凸显的灵魂。控辩平等的现代内涵应当含有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之意。其中,平等武装是从立法上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平等保护至少应当包括诉讼机会平等、诉讼态度平等、诉讼条件平等和诉讼标准平等四项内容;平等对抗则要求控方行使强制处分权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当性和选择性原则,与辩方的防御权形成有秩序的良性对抗,使纠纷得到理性控制;平等合作是控辩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合意、互利、诚信,通过特定程序进行协商交易,以弱化过分对抗和竞技带来的弊端。

在作者看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平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从弹劾式诉讼模式到纠问式诉讼模式,再到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平等观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趋势。控辩平等是平等观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和反映,是平等观念的深化和发展。平等在本原意义上指的是相同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层面。控辩平等在内在的权力(权利)规范配置上包括平等武装和平等保护,平等武装追求的是一种实质平等,平等保护追求的是一种形式平等;在外在的权力(权利)规范行使上则包括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平等对抗是手段和现象,平等合作是目标和本质。控辩平等是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国际社会有关人权保障的公约和司法准则都反映出了对控辩平等原则的共识,这些共识也已渗透到了各国的立法当中,虽然各国确立该原则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均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英美法系国家是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倾向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与合作,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限制控方权力、保护辩方权利以有利于公正审判。我国刑事诉讼存在的关键问题是控辩关系的扭曲和失衡,没有正常的控辩关系,就不可能构建合理的诉讼结构、缔造正当科学的法律程序,也就无法实现正义目标。而构建正常的控辩关系,首先需要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植入控辩平等理念,因此,控辩平等也是我国诉讼法治现代化的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

详细论证控辩平等在具体程序中的实现方法

责任编辑:蒼河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