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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

来源:景德镇律师沈英华 作者:景德镇律师沈英华 发布时间:2017-05-06
摘要: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原告B公司诉求A某支付煤气款160万元及违约金340万元,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以上,极不合理,缺乏依据。沈英华律师作为A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1、《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签订于2011
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缺乏依据(原创)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原告B公司诉求A某支付煤气款160万元及违约金340万元,违约金大于本金两倍以上,极不合理,缺乏依据。沈英华律师作为A某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1、《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签订于2011年3月9日,该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不能约束双方此前的行为,可见被告2011年3月9日之前的欠款不需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合同已于2012年3月8日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产生的欠款,同样不能计算违约金。2、双方签订的《欠款还款协议》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视为对《管道焦炉气供用气合同》的变更,双方已经协议废除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原告诉求违约金不合情理不合法,法院不应采信。庭审时,原告B公司在法官询问是否坚持违约金的诉求时,主动放弃了340万元违约金,被告A某则认可了160万元欠款,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双方均没有上诉。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政协景德镇市委员会常委(9-12届)民革景德镇市委会副主委(11-12届)电邮:[email protected]电话:13707981937
责任编辑:景德镇律师沈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