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详解之:走私废物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4-24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走私废物罪 一、基本概念 走私废物罪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
刑法罪名详解 走私废物罪 一、基本概念 走私废物罪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主观心态。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废物所谓废物一般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罪所称的废物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种类包括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二)废物进口管理国家对于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入境有严格的限制和批准程序,环保总局商务部等单位下发的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对于属于下述情况的,按禁止进口废物管理:(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因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固体废物的。(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认定是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从住家收集的废物)的以及列入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把固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统称为固体废物,该法第89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5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走私废物罪需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需要具有走私行为,二是走私对象应当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三是具备将走私对象运输进境的行为,四是在量上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没有同时具备这四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或者不构成本罪,或者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法律并没有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出境的行为归为走私废物罪,故此种行为就不能以本罪评价,虽然具有将以上废物走私进境的行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也不能以走私废物罪来定罪处罚。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走私废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两种犯罪虽然都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均触犯了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法律规定。但前者的走私对象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而后者的走私对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前者只规定了将走私对象从境外运输到境内的行为,而后者则既包括进口行为还包括出口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处罚根据《刑法》第152条及有关司法解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走私数量超过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的;达到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未达到情节严重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六、典型案例江苏南京张某走私废物罪案[1] 被告人张某通过马某获得装运港为西班牙巴塞罗那的虚假装运检验证书,后由其员工梁某将马某提供的虚假装运检验证书、提单等单据交给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周某办理报检、报关手续。该批106.81吨货物以华星公司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的名义通过商检,在向南京新生圩海关报关时被当场查获,后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批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废物达106.81吨,属于《刑法》第15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走私废物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缴涉案款,退运涉案废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1] 仲新建 章楚加:《南京宣判一起走私废物案》,载2014年8月2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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