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 —— 一种思考的向度
来源:戌卓悟语 作者:戌卓悟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文法自然 时评 随笔 原创 法理 “地方性” —— 一种思考的向度文/戌卓(王永刚) 2017年4月19日,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北法律文化资源整理与应用研究中心成功举行“法律文书与原始档案解读研讨座谈会”(第一期)。会上,一方面对于西北法律文化资源整理与应用
文法自然 时评 随笔 原创 法理 “地方性” —— 一种思考的向度文/戌卓(王永刚) 2017年4月19日,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西北法律文化资源整理与应用研究中心成功举行“法律文书与原始档案解读研讨座谈会”(第一期)。会上,一方面对于西北法律文化资源整理与应用研究中心主持并举办的“淘尽法宝”寒假调研实践活动进行了总结,另一方面各位调研员对于在调研过程的一些活动心得、感性体验以及对于社会现象与法律的问题的思考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从大家的交流中,各位调研员在乡村社会秩序维持上,法治和传统“礼治”之间的异同以及发挥的实质性作用都多少有所思考。通过交流不难发现,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虽然在现代化过程中受到市场经济等冲击,对于传统的村落格局与思想观念的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其依旧以亲情纽带和乡土圈子为核心,总体而言诚实相待,和谐共处。对于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一般都是通过私下处理,很少出现公权力的介入,熟悉社会的亲密关系还在不断延续。虽然很多地区的农民由于务农的经济收入难以维持一家生活的基本开支而选择进城务工,但是进一步的跟踪观察就会发现,这一部分人员在进入城市之后,找工作、社会交往等方面而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依托血缘、亲缘、宗缘和地缘等,以此为基础来安排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进而结成亲密的社会关系网络。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方式,之前生活的在农村的务工人员在一个陌生的都市中可以迅速寻找话语的共同体,确认其自我身份,进而形成一种新的“地方认同”。有些调研员讲到,在具体进入农家调研、访谈的过程中,为了调研活动的顺努力进行,其都会在事前准备一些礼物,有条件最好是找当地的熟人带路、沟通,这样在学生身份的配合下,可以最快融入到当地的民众中,尽快开展调研活动。这些表述中,也确实可以轻而易举的发现,目前的广大农村社会还是熟人社会。由于乡土社会中的人以土地为生、不经常流动,再加上人们聚村而居,这就形成了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种社会最大的特点是人们之间相互信任,而信任来源于彼此的熟悉。调研前寻找一位熟人社会的成员作为导向,也是必要的。在这样的村落中,以村干部为代表的这样一类村中“元老”级的人物,由于具有长期的感性生活经验,加上独特的生活环境使得他所扮演的“地方性知识的载体”是其他外来成员所无法避免的绕过的问题。除了村干部,这样一种“载体”在乡村社会中,只要是具有稳定生活经历的人们一般都会具有,无须刻意的训练。费孝通先生眼中的"乡土社会"是从"乡土"一点点走向"现代",而如今,现代社会覆盖到了中国大多数地方。但实际上如果真正深入到地方或乡土,哪怕智识“丰厚”,面对眼前的一望无际的“乡土秘密”,也会力不从心,无所适从。好比在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明文规定的条款还是约定俗成的惯例,都有“地方性”的思考和经验的成分,是在此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合意,尽管达成这个合意或共识的过程是艰辛的、残酷的。很多对西方法律文化有所偏好学者和青年们,认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法治经验是现代社会中法治的最佳范式。但同样作为西方伟大的思想家的孟德斯鸠总结,“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人一样勇敢。”以此来认识亚洲、欧洲之间不同整体之间的差异性和产生根源则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所以严格地说,所谓成熟的西方经验只能是一种存在于一定的时空范围之内相对的“正确”与“善策”,它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一样,绝非完美。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从起开始至今,对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日常市民生活所存有的诸多弊端和缺陷,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理性的批判和深刻的反思。法律作为一种知识,是对现有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抽象反映,从而在人为理性的作用下,将一般社会关系明晰为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出每一类关系的共通特征,制定成行为准则,以期共同遵守。既然它是对现有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抽象反映,其存在与发展必定依赖于特定的时空环境和生活场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知识所体现的是一种观念,“地方性知识的确对于传统的一元化知识观和科学观具有潜在的解构和颠覆作用。过去可以不加思考不用证明的‘公理’,现在如果自上而下地强加在丰富多样的地方性现实之上,就难免有‘虚妄’的嫌疑了。这种知识观的改变要求每一个研究者首先学会容忍他者和差异,学会从交叉文化的立场去看待事物的那样一种通达的心态。”法律的内涵应在地方化的语境中去理解,也就是偶尔闲聊的时候常说的一句话:你对生活生活的认识有多么深入,那对于法律的学习和把握就有多么深刻。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统一和法律的实际运行间正发生着越来越多的矛盾和背离,这种制度与价值层面的双相性正如美国学者布拉姆莱所言,法律无非是“隐蔽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一系列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不断重现或‘地方志’。用同一种方式来说,法律以各种形式依赖于有关历史的主张,所以它既界定又依赖一系列复杂的地方志和区域理解。” 典型意义上的乡土社会理想是几乎没有法律和政治的。整个庞大的乡土社会是个实实在在的无讼社会,遇到纠纷时,会请有威望的长者来调解,以后也各自相安无事了。在农村,邻里之间相处几十年了,对别人的为人处世、生活习性都有最直接、深刻的认识和体验,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偶有纠纷矛盾,也很少会设计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为在乡土经验中,国家公权力介入处理邻里纠纷,虽可解一时之急,但却无法根除后顾之忧。且乡里乡亲,公堂对峙,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谁都不好看,只要不是重大原则问题,忍忍罢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正处在乡土社会蜕变过程中,原有的的诉讼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于广大民间。这句话用在现代依然合适。 两千多年的稳定乡土社会所塑造出的普遍民族性格和思维模式对于国家上层建筑的影响十分深刻,使国家制度变化相对缓慢甚至停滞。在近代以来,世界格局的变化导致国内出现了很多异于往昔的社会变革。但是基层的乡土社会对其并没有形成革新的中间力量,参与度并不高。也正是由此,中国革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得以在基层充满执行力,发动广大基层民众,打破和撼动这种这种稳定和乡土生活状态和基层社会秩序,导致传统社会中“乡绅”阶层的衰落。于是社会仿佛出现了一个断层,以往的“缓冲地带”逐渐消亡。由是,整合被打破,人情社会开始向法理社会转变。 而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道德和习俗首先承担了人情和法理之间的过渡纽带作用。习俗/道德的教化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首先表现在道德教化能够坚定法治的信念,在全社会范围确立法治精神。法律必须被公众普遍信仰和尊重,才能广泛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敬重和遵守的准则。在这方面,道德习俗的教化具有无可比拟的功能。公共性共识也好,地方性知识也罢,然而近百年来的人类社会实践表明,法治仍然不失为人类迄今为止开发出来的最合理的社会治理方式。因此,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法治之所以能够替代人治成为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主要在于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具有不同于人治的特性,如明确性、可预期性、科学性、稳定性、社会凝聚力。因此,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2017.4.21 兰州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附:图志--乡土。(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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