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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高出四倍多,能否在纠纷中维权?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换新房本该是件高兴的事情,可是武汉市的何先生却在购房后却遇到了令他不顺心的情况:他认为自己购买的新房价格高出规定价格的四倍多,这可让他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事情源于2013年12月,何先生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并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
换新房本该是件高兴的事情,可是武汉市的何先生却在购房后却遇到了令他不顺心的情况:他认为自己购买的新房价格高出规定价格的四倍多,这可让他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事情源于2013年12月,何先生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并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何先生本人。纠纷的起因是何先生在武汉铁塔退休后,打算将自己原本居住的房改房(建筑面积51.57平方米)退出,换一套更大的单位房。2011年4月27日,何先生向湖北省省直房改办房产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称其“自愿按照武汉铁塔厂集资建房及旧房出售管理办法,申请购买新的住房,同意将原住房退出……原住房退出后,本人申请按相关政策办理新的住房‘两证’。汉铁塔厂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了何先生的购房资格,将案件中的争议住房(建筑面积93.29平方米)出售给何先生。由于抵扣掉旧住房的价格,武汉铁塔厂实际收取何先生购房款9万余元,并向其出具了收据。现在,何先生认为武汉铁塔厂向其出售的房改旧房价格高出规定价格的四倍多,违背房改法规政策,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武汉铁塔厂退还多收取的购房款6万7千余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何先生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的《武汉市房地局购买成本价住房协议书》,主要内容有:“一、武汉铁塔厂出售给何先生的座落于江岸区丹水池街解放大道2034号13栋1单元502号房,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型为两室一厅,建筑面积为93.29平方米;二、房屋经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800元,根据房屋地段、成新、层次、朝向等调节率,工龄、现住房等折扣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未填)元,实际应付购房款总额32558.83元;三、何先生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可以继承,何先生付清购房款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四、房屋出售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省直房改交易中心两份。”随后,武汉铁塔厂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何先生”签名笔迹不是本人所写。由于法院对于何先生提交的《武汉市房地局购买成本价住房协议书》不予认可,故何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何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了何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何先生是自愿将原住房退出,并申请申请购买了新的住房。他所支付房款购买武汉铁塔厂集资建房也是遵循了武汉铁塔厂集资建房及旧房出售管理办法,因此该购房合同有效。至于何先生请求归还多出标准价房款的要求,只提供了《武汉市房地局购买成本价住房协议书》作为证据。然而,该协议能否作为支持诉讼请求的根据呢?首先,这个协议并没有交代何先生交纳了购房款及其已经实际交纳的金额。其次,这个协议的笔迹被鉴定为非本人,因此真实性无法确定。最后,法院认为武汉铁塔厂出售给何先生的房改旧房价格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确定何先生所购房改旧房的售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主管工作的范围,故对此不予审理。以上为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律师业务近十年,对涉及员工购买企业房改房的案例所做的分析,希望能给各位读者一个参考。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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