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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官员问责”沦为“带薪休假”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0
摘要:时事评论 警惕“官员问责”沦为“带薪休假”日前,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4月19日 新华网) 近年来,舆论对官员问
时事评论 警惕“官员问责”沦为“带薪休假”日前,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4月19日 新华网) 近年来,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从“下台”转为“上台”。梳理一些问责免职官员的经历可以发现,他们的轨迹基本上是:出事——免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许多落马官员通过“明降暗升”、“另起炉灶”、“金蝉脱壳”等方式在数月或一年内就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更高的提升。虽“浪子回头金不换”,但问责官员的复出与提拔如此之快,难免让人觉得这样的问责如同“带薪休假”。 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在接受上级问责处理后,都会被安排在异地(也有少数就地)一个相应的副职或“闲职”岗位继续“做官”。依笔者之见,其实质对内为暂时降职使用,以观后效,而对外的“引咎辞职”一类的处理,不过是过过程序、走走样子。问责期限一过,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机关便理所当然地要重新安排他们的工作,有的也便可能重获重用。例如,原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的不到九个月就“东山再起”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权力的封闭运行,公众难有知情权,更无决策参与权,这种情况应当引起警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官员复出本无可非议。为了维护官场秩序,形成官场的良性驱动,让官员真正对广大公众负责,官员在某些事件中应该受到的处理,本就根据责任大小有时限、轻重之分。特别对一些直接责任较小、有能力继续从政的官员来说不能等同于“一棍子打死”,追责时限过后,理应合乎程序复出。人们之所以对官员复出如此焦虑,其根本不是对问题官员复出的否决,而是对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乃至其中的民意考量心怀疑虑。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这大概是民众所理解的国内官员的复出常态。假如“问责”仅仅成为一个过场,责还没问清楚,官员却又匆匆履新,甚至还触底反弹到更高的官位上,的确也说不过去。从这个角度来说,“被调整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被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从时限上避免了官员复出的随意性。但是,对于有心计的问责官员来说,仅仅有一两年的“保质期”,恐怕还远远不够。不错,“两年内不得提拔”当然并不意味着“两年后就一定提拔”,但是,上述规定至少透露出了被问责官员可以在两年后复出甚至提拔的信号。 既然是问责,自然不能被搞成“带薪休假”。更不能简单的设置一个“问责期”,问责一到期,便没事人一般的该复出复出,该提拔提拔。被问责的官员究竟能不能复出,又该何时重获重用,都要经过仔细的研究,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不应如同小孩子过家家一般简单设定一个期限,一到期便将问责一笔勾销。而这个程序也不能由官场关起门来自说自话,而必须有公众的充分参与,毕竟,在被问责官员是否可以复出,以及能否获得提拔一事上,公众其实才最有发言权。 官员的复出任用要真正契合民意,只有靠完善的问责复出制度设计,公众的充分参与,以更公开、透明的形式,将官员问责及复出真正置于民意审视的目光之下,官员问责制才能不走样。唯此,官员问责制才能真正形成对于官场的良性驱动,而不至于沦为一场不痛不痒、万民激愤的“问责秀”。(琥珀)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