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期 “原厂配件”是什么样的?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9
摘要:汽车与交通 陈群律师 汽车销售 管理办法 原厂配件 陈群律师注:2017年4月14日公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次在部门规章里规定了不少新概念,这些新概念将对汽车业产生巨大的、深远的影响。所以,陈群律师将持续分析解读这些新概念。欢迎关注本博客,及微信
汽车与交通 陈群律师 汽车销售 管理办法 原厂配件 陈群律师注:2017年4月14日公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次在部门规章里规定了不少新概念,这些新概念将对汽车业产生巨大的、深远的影响。所以,陈群律师将持续分析解读这些新概念。欢迎关注本博客,及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cqqcls〉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二、【陈群律师解读】这是《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与刚刚被取代、被宣布废止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较,对各方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原厂配件”是第一次出现在规章里的新概念。规章给出了法律概念、明确了概念内容,譬如“原厂配件”,就明确为“汽车生产商提供”、“汽车生产商认可”两个大类。但其对区分标准用“品牌”概念而不用“商标”标准,等于降低了确定性和质量标准。违反本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而“提醒和说明”的程度、频度都未明示,经销商须谨防因此陷入维权者的包围。三、理解与执行(一)必须执行“原厂配件”有了明确的法律概念和违法责任,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汽车消费者都要遵守,这是无疑义的。(二)“新办法”规定的义务 ,就是执行的依据1、义务主体(1)经销商;(2)售后服务商2、履行义务的时间(1)销售时;(2)提供配件时;3、义务的内容义务一:标明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义务二:明示明示如下内容: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义务三:认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三)正确理解“原厂配件”“原厂配件”有了法定概念,并不解决一切问题,相反地,未来在是否“原厂配件”上会有不少争议。有些是因误解而产生,有些可能基于贪娈,有些甚至出于恶意。1、易误解,且误解原因多样化一是对概念的理解有偏差二是目前缺少实施细则三是规章的操作性有一定限制2、须明确:“原厂配件”,有两个大类(1)汽车生产商提供其来源又有两种可能。一是汽车生产商自己直接生产;二是汽车生产商自己直接采购。其提供方式也有两种可能。一是汽车生产商装配在新车上;二是经销商向生产商订购,由其配件库发货。(2)汽车生产商认可规章对“认可”形式没有规定;仅规定了认可标准:一是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二是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如果一直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在“汽车生产商认可”这个环节易起争议,如何认可、认可的标准是什么?是事前认可、事中认可,还是事后认可?是逐一认可,批量认可,还是总量认可?是主动依职权或依合同认可,还是被动依申请认可?也许将来,可能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制定的本地实施细则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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