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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独醉江湖 作者:独醉江湖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8
摘要:刑诉论坛 对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所谓以庭审为中心简而言之就是: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其中“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很关键一点就是证人要出
刑诉论坛 对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所谓以庭审为中心简而言之就是: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其中“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很关键一点就是证人要出庭。但从实践看,证人出庭率非常低。以南昌市为例,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南昌市公诉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有12件17人,但2014年到2016年,这个数字又回到了个位数,除了极少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几乎没有证人出庭。 证人出庭率一直非常低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不大,而且也怕由此带来工作麻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证人出庭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法院认为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后面两个条件都是法院认定的,可见证人要不要出庭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在法院。但法院往往认为在卷证据已经足以定案了,没有必要再让证人出庭了,而且证人出庭有可能翻证,给法官控庭可能带来麻烦,给案件审理也增加了不确定因素,所以一般都不希望证人出庭。 其次是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未必就更可信,甚至还不如侦查阶段证言可信。证人出庭时,对法庭缺乏一种威仪感和尊崇感,没有内心自律,而在法律上又很难证明他是不是故意在作伪证,对于恶意翻证也就很难追究责任。所以审判人员往往更倾向于相信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证言。 最后是证人安全保障和补助经费保障难以得到落实。这些保障措施没有落实,要拘传证人到庭作证或者对拒不到庭证人进行拘留处罚,也就缺乏充分的合理性。以南昌市为例,法院从未有过拘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情况。 对于如何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我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要转变诉讼观念。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势在必行,所以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一定要转变观念,要积极适应这种改革,增强公诉庭审能力。以前公诉人出庭示证基本上就是宣读卷宗证据,没有什么压力,但以后出庭不能仅仅是宣读证据,关键证人要尽量出庭,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关键证人更是必须出庭,这就要求公诉人要有交叉询问证人的能力,要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和实战。所以公诉人要积极应对这种庭审改革带来的新挑战,同时,对于法院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出庭的,要督促法官通知证人出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要督促法官强制证人出庭,对于法院怠于强制关键证人出庭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要以此作为法定事由提出抗诉,在这个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促使法院积极应对证人出庭,积极适应庭审改革。 第二、检法两院要制定证人出庭工作细则。目前“两高”层面还没有出台证人出庭的工作细则,省市级检法两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这方面的工作细则,进一步明确细化证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范围、认定标准、强制证人出庭的程序、措施、对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处罚标准、程序、对证人的保护措施、责任分工、证人出庭的补助保障、标准、程序、责任落实等,有了这样一个工作细则,证人出庭就有了制度和机制保障,很多难题也迎刃而解了。 第三、加强对证人的安全保护和出庭保障。证人之所以普遍不愿意出庭,主要原因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担心惹麻烦,另一方面是占用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要解决证人的这两点顾虑,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对策: 一是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在庭审中尽量不暴露证人的真实身份、住址、外貌、真实声音等个人信息,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要给予严惩。当然,对于采取何种物理或技术手段不暴露证人外貌、声音等信息,目前还没有操作性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二是提高对证人出庭的补助。除了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要补助交通、住宿、就餐费用外,还应该根据证人的收入水平,给予相应的补助,因为同样是占用一天时间,对每个人来说损失是不一样的。有了这些实实在在的保护和保障措施,才能为解决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建立异地视频作证机制。对于有的证人因为路途远而没有时间出庭作证,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作证,这样证人不用出门就能实现“出庭”作证,也给证人节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我建议“两高”联合制定证人远程视频作证工作机制,规定由证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供相关配合协作,建立跨地域间的司法协作机制。在“两高”制定出台协作机制之前,地方检法两院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第四、建立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很早就建立了,举报是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犯罪进行立案,但立案不代表就能破案,更不代表法院最终能判决有罪,审判的过程也很重要,而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能有力地帮助法院查明案情,作出公正裁判,所以同样应该给予奖励。我认为,举报奖励制度体现的也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就是过于注重侦查,认为侦查成功了这个案件也就肯定办成功了,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强调的则是侦查立案了不代表这个案子能判决有罪,能不能作出有罪判决最后须由审判来决定,所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关键证人帮助法院作出公正裁判,这种对司法的贡献不比举报要小,甚至在有的案件中比举报的贡献更大。所以,我认为对于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出庭不能仅仅是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给予作证补助,还应该进行奖励,奖励的金额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人作证的贡献大小要有区别。 第五、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刑法虽然规定了伪证罪,但实践中对伪证行为以伪证罪认定处罚的还是极少,一般情节较轻的伪证行为也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对伪证行为的惩戒力度还是太小了。我认为对于伪证行为人除了要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建立伪证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将伪证的法律责任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起来,这就类似于法院的失信“老赖”公示,作伪证也是一种性质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伪证人名单,如此一来,伪证行为人在各种社会活动中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在社会上将颜面扫地,寸步难行,为他们的伪证行为付出惨重代价,从而对伪证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发表于2017年4月14日《检察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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