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至此,笔者认为不得不提及法官员额制改革在设计环节的一个致命缺陷。本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入额比例,无论33%也好,39%也罢,其计算的基数均是所在法院的现有政法编制人数。前已述及,各地法院的政法编制数一般都是根据其辖区户籍人口数量的固定比例计算确定的,而各地诉讼率却相差较大,从而人为导致了各地法院之间严重的忙闲不均状态。而且据笔者所知,很多法院的政法编制数已经十几年没有调整过了。因此,法官员额制虽然是国际通行惯例和大势所趋,但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其在我国推行应当以对各级各地法院政法编制数量的重新厘定,先行解决各地法院之间的忙闲不均问题为前提条件。而本轮法官员额制改革却径行以各级法院现有政法编制数量作为计算法官员额的基数,这无疑是对当前各地法院之间忙闲不均现状的一种妥协和进一步确认。这种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一刀切”式的改革方案最终能否取得成功,结果可想而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