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法院的办案效率与该法院干警人数占辖区人口总数的比值成反比,与该地区的诉讼率成正比。当某地法院干警人数占辖区人口总数的比例偏高,同时其辖区诉讼率又较低时,该法院的办案效率就会偏低。最典型的例子是西藏。在法院干警数占辖区人口总数的比例相同时,哪个地区的诉讼率高,则该地区的办案效率就高。比如,江西、江苏每万人中(六普人口)所对应的法院干警人数都是2.2人,但江西的诉讼率只有40.3,而江苏的诉讼率则高达120.9,这就意味着江苏法院系统的办案效率是江西法院系统的整整三倍。因此,未来我国要想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办案效率的地域不均衡问题,必须改变以辖区人口作为确定法院编制数量主要依据的传统做法,建议以最近三年来年均审执结案件数量作为主要衡量指标来确定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