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全国各地法院的法官人数占本院干警总数的比例也是有较大差别的,从而也会导致法官人均办案数之间的不平均。比如,甲、乙两家法院均有200名在编干警,法院每年受案数均在1万件左右,但甲法院有80名法官,乙法院只有50名,从而也会导致两家法院之间法官人均办案效率的不平衡。影响法官占全院干警比例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因各级法院工勤、事业编制人员无法任命为法官,该类编制类型人员越多,法官所占比例一般也会越低。二是各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情况随机性大。在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之后,法院内的书记员要想晋升法官,也要通过司考,而各地法院之间书记员的司考过关率也是参差不齐,过关率高的,政法编书记员逐渐都晋升为法官,法官占比就会高一些,反之,法官占比就会低一些。实践中,拥有150名干警的法院的法官人数可能反而高于拥有200名干警的法院,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 三、法官员额制制度设计的致命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