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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曹仕旺(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曹仕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9
摘要: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检察机关要站在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 模范遵循《刑事诉讼法》和《规定》 , 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

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检察机关要站在保障人权和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模范遵循《刑事诉讼法》和《规定》,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业务部门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的职责,切实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形成相互信任、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同时又对会见做出限制规定,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对于哪些情形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作出明确规定:(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检察机关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

(三)竭力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提前预约。同时,应尽力改善服务设施,为律师提供专门的阅卷室,并配备必要的电脑、复印机、刻录机、录音录像等设备。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平台,积极推进侦查卷宗电子化,为律师阅卷提供更为便捷途径。

(四)最大限度保障律师的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以及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在三日内主动告知律师。

(五)完善监督体系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一是畅通投诉机制。在律师接待室墙壁上公布本院检务督察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办案人员有阻碍、拖延律师行使其权利的现象,律师可以直接通过该电话予以投诉。二是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律师申请事项答复的事后跟踪监督,办案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及时备案登记;即将到期仍未答复的,启动预警程序;超期答复或未答复的,应及时纠正。三是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律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办案部门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能够落实到实处。

(六)建立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

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建立多层次、经常性的联动机制,互相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畅通检察官与律师正当交往、接触的制度性渠道,高检院出台《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和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的规定》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之间正常的接触、交往,构筑检察官与律师在人格上互相尊重,在工作上互相理解,在执业上互相支持,在廉洁上互相监督的机制,畅通检察院与律师的沟通渠道。同时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规范对律师管理的规定,共同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责任编辑:曹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