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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曹仕旺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曹仕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9
摘要:当前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两院三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但是当前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犯罪嫌疑人被采

当前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两院三部”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但是当前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不及时通知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拖延会见时间或者拒绝会见申请;为律师提供服务设施建设仍需加强;检律之间沟通协调不够等。建议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完善监督体系,建立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为律师执业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律师  执业权利  检察环节

【正 文】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律师执业权利和听取律师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福建省连城县检察院自20141223日(高检院《规定》)以来,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案件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各项律师执业权利,共接待律师阅卷120人次、会见13 人次、安排听取律师意见8人次,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2人次,取得较好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

一、主要做法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该院严格贯彻两个《规定》的要求,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案件管理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律师执业权利,并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一是保障律师的知情权。明确律师向办案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时,办案部门应当依法告知的具体内容范围;二是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时,办案部门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 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罗某诈骗案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罗某到案后一直不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不理解,律师申请会见后,承办人与其律师及时沟通,由律师出面对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解释,消除犯罪嫌疑人罗某抵触心理。庭审时犯罪嫌疑人罗某当庭认罪,较大程度的提高了庭审效率,同时也避免了案后信访风险。三是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明确律师阅卷范围和复制案卷方式,不得限制阅卷的次数和时间;四是保障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律师有权向办案部门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依法申请调取办案部门尚未收集的证据材料。五是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非法采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均认为鉴定意见中的坐标系、采样点均不在陈某非法采矿的范围内,认为鉴定意见有误,建议作不起诉。承办人对此高度重视,实地查看现场,并经多次走访国土、鉴定机构等部门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最终审查认定鉴定意见无误,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加强场所设施建设,为律师提供服务平台

一是设置专门接待场所。该院在案管中心办公室开辟出专门的律师阅卷区域,为律师阅卷提供方便条件。同时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力度,配置了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安装了监控设施,充分保障接待工作规范进行。二是安排专门接待人员。案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对律师咨询、阅卷、会见、变更强制措施、听取意见等申请事项进行统一管理、答复。

(三)对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

该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提供司法救济。2015626日,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来信控告县公安局在收到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取保候审申请后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答复,严重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该院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及时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诉讼过程中信函、信息的接收和流转衔接,避免时限延误,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及时向控告人送达《答复函》,告知其信访件的办理情况,使该信访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201689日,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到该院反映县公安局限制其会见犯罪嫌疑人,严重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该院审查后认为系李律师会见手续不齐,公安机关才未安排其会见,期间因为双方在沟通上不及时、不到位才造成此信访问题的出现。在查明情况后,该院及时向李律师反馈,并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安排会见。810日,李律师在提交完整手续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监督效果深表满意和感谢。

二、存在的问题

1.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以及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环节,有时不及时通知辩护律师。

2.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对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因担心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有时以办理案件可能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由,拖延会见时间或者拒绝会见申请。

3.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服务平台、速拍、刻录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4.检察机关与律师管理部门、律师执业机构沟通协调不够,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业务工作常态化交流机制尚未建立,双方之间交流有时存在隔阂,甚至发生冲突现象。

三、几点建议:

(一)牢固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责任编辑:曹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