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该条文,即使不存在防卫过当情节,最低可以判处被告人于欢十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是一审的裁判者认为,据本案事实、证据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不能实现罪与刑的均衡。 “辱母杀人案”不同于先前舆情热议的“许霆案”、“天津汽枪大妈案”,本案是裁判者可以适用轻刑的情况下,选择适用重刑。裁判者比大多数人撑握更多案件的真实细节,评论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能只是“雾里看花”,还存在被网络上不真实的事实误导的可能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二审完全可以在不改变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撑握案件真实细节的裁判者不认为成立防卫过当,而只撑握部分案件事实的评论者,认为裁判者认定有误,着实让人费解。 引用最高法公号上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从形式上讲,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需要一个终局决定者。只要这个终局决定者是根据对法律的专业理解作出的裁判,便应当获得制度上的权威,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本案二审已经启动,无论最终结果是维持或是改判,都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