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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真有问题吗? _吴起(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吴 起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应宣告其无罪。其中非法律人士持无罪观点者居多。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放高利贷的恶徒,当众猥亵侮辱妇女,于欢是血性男儿,是见义勇

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应宣告其无罪。其中非法律人士持无罪观点者居多。其中具代表性的观点:放高利贷的恶徒,当众猥亵侮辱妇女,于欢是血性男儿,是见义勇为,是制止犯罪,是正当防卫。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从法律层面分析,以上观点与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不符。结合本案,由于于欢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只有符合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的条件,才能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刑法》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论按照网络流传的案件事实或者一审认定的事实,讨债者实施的行为都不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不存在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据特殊防卫条款,不可能成立特殊防卫。


还要说明的是,法律没有规定,放高利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借款人“引诱”、“教唆”他人向自己发放高利贷,借款人倒可能会涉嫌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于据文化传统、伦理、人情、血亲复仇等来论证无罪的观点,更是无从谈起。在民事法律上存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即当法律存在具体规定时,应适用具体规定,此时禁止适用法律原则。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更不可能依伦理、人情来定罪量刑。


当然,也并非本案被告人于欢完全不存在免刑或者无罪的空间。如果案件事实真如网络流传的那样,被人实施了极其恶劣的侮辱于欢母亲的行为,且存在实施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可认定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存在免除处罚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判无罪。


三、防卫过当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被告人于欢的行为不成立防卫过当。许多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为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量刑。


据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是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二是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是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四、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谈论网络流传的事实,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分析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成立防卫过当要求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只是不符合限度条件,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首先分析起因条件,本案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有观点认为于欢和他母亲受到三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是限制乃至剥夺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语言与行动侮辱,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警察离开房间时不让于欢和他母亲走,殴打他们,存在殴打的不法侵害。


从一审证据材料来看,以上说法都存在疑问。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当日晚20时左右杜志浩(本案被害人)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此时室内发生了流血事件。


从以上各时间点来看,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短,能否评价为非法拘禁,存在疑问。且事件起因于欠款未还,即使认为存在现实的拘禁不法侵害行为,也是因自身行为招致,对此能否防卫,亦存在讨论的空间。


言语侮辱能否防卫是个问题。如果认为言语侮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是否意谓对骂人行为,都可以持器械予以回击。至于行动侮辱,本案确实存在,只是没有网上传的那么恶劣。退一步讲,即便认为存在侮辱的不法侵害行为,且对行动侮辱行为可以防卫,本案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行动侮辱在前,伤人行为在后,不法侵害不是正在进行,而是已经结束。再退一步讲,实施行动侮辱者,只有被害人杜志浩一人,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杜志浩本人,对另三人的伤害行为,不能评价是对行动侮辱的正当防卫。因此说,被告人于欢的伤人行为似不能评价为是对侮辱行为的正当防卫。


对于暴力殴打他人的行为,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据一审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讨债者曾搧过于欢一巴掌,但除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暴力殴打于欢及其母亲行为,双方说法不一,因此,是否存在暴力殴打或群殴被告人于欢存疑。一审判决认为,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言外之意就是,警察在现场的情况,讨债方实施暴力殴打于欢的可能性小。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建立在存疑的现实不法侵害基础之上。


有学者观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功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对轻微的不法侵害,不宜实行正当防卫。


综上,据本案一审的证据材料,很难说一审判决不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存在重大错误。


四、无期徒刑的判决


除了少数人认为被告人于欢应为无罪的观点外,质疑一审判决的核心点在于量刑过重,对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不能接受。


责任编辑:吴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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