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武耀 税法与民法存在紧密的关联。与民法一样,税法或课税亦对全体公民的日常生活、生产具有影响。税法中的应税行为由经济活动或现象所构成,而这些经济活动或现象受到民法的规范。税法对不同经济活动或现象课征不同的税收,不管是作用于经济行为本身如增值税,还是作用于经济行为的经济效果如所得税,都是建立在民法对这些经济活动或现象给予法律上的不同定性的基础上。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内容的不同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有无、类型、数额、产生时间以及管辖地等。换言之,税法在规范每一种税的纳税义务的时候,必须建立在民法规范的基础上并参照、援引民法的规则。税法与民法的紧密关联还体现在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亦是国家课税权实施的边界以及源自私法的一般法律原则在税法中的可应用性。民法总则在诸多内容上作了修改、完善乃至创新,其对税法的影响可从以下4个方面举例阐释。 在民事权利主体方面。首先,民法总则确认了非法人组织,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但非法人组织成员或设立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自此,非法人组织正式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这一确认顺应市场需求,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无疑也使得非法人组织在税法中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得到了加强。具体而言,非法人组织直接成为纳税人,除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纳税人的税种以外,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收协力义务人的可能性和应用范围都将加大,税收征管成本也将降低。其次,针对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民法总则首提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亦可以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现有个人所得税、契税,未来开征遗产税,都需要考虑赋予胎儿纳税人的地位。最后,税法在赋予非营利性组织税收优惠时,对其界定可以援引民法总则的规定,或依此完善。 在民事权利客体方面。民法总则首次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权客体加以保护,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了所有、收益、处分的财产属性。这样,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课税就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不管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在对相关应税客体方面的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时,都应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税性,未来相关法律的修订或立法时,亦可以明确规定。 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民法总则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且特别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我国正在逐步加强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引入包括交易相对方、金融机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在内的第三方向征税部门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义务制度。为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正在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应明确征税部门获取、使用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管理的内容。严格规定征税部门使用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目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 在民事权利行使方面。民法总则在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同时,对公民行使民事权利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即首次明确规定了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公民行使权利应当满足一些特定条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税法中的避税行为实质是一种权利滥用行为,例如,滥用成本扣除权、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权等权利,以不正常的方式行使相关权利,获得不正当税收利益,损害国库利益和公平课税。应加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在反避税领域中的应用,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立法和适用。 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我国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税收法治建设亦包含其中。民法总则对税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必须关注民法总则,从而进一步推进税收良法制定与善治。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原文载于《中国税务报》2017年3月29日B1版; Wuyao Weng, Impact of General Provisionsof Civil Law on Tax Law, in Chinese Tax Newspaper, March 29, 2017 (B1) (in Chinese); 同版另刊登杨城、刘剑文:《民法总则之光与税收的良法善治》;翟继光:《税收立法应吸收民法的立法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