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等案,均曾引发广泛热议; 这两天,山东于欢辱母杀人案,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上述几起案件的详细案情及相关评论,互联网上早已沸沸扬扬,有心者可问度娘,在此不作赘述。 王力军案和赵春华案,案情虽各有不同,争议却颇为相似:一审宣判后,判决结果均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后经二审,前者改判无罪,重获清白之身;后者判三缓三,得以回家过年。 至于于欢案,出于对一审法院及其判决的尊重,笔者暂不对其一审判决作出评价。据悉该案被告人于欢已提出上诉,那么此案上诉的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以上内容,均非本文重点。 我所关注的,是原本承担定纷止争功能的司法判决,缘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舆论焦点?是原本肩负依法治国重任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又缘何一而再、再而三地沦为媒体舆论、广大群众口诛笔伐的对象? 我始终认为,如果离开了“人”的因素,法律始终将是一个冰冷的存在。一者,是因为其表现形式多为纸张上的铅字;二者,是因为其作用形式均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铅字、法律条文、国家强制力……这些字眼,想想都会感到硬邦邦、冷冰冰、寒嗖嗖。 法律人之所以称为“法律人”,首先在于其实一个“人”,其次才是其所掌握的法律技能。对于司法官而言(注:此处的司法官不单指法官),掌握专业技能和办案技巧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足够的责任、良知和勇气。毕竟,是否危害经济秩序、有无社会危害性、能不能算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在很多时候,不但关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更关乎司法官自身的情感好恶、价值取向。 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者虽对法律条文了然于胸,却在无形中变得形而上学,成为“机械司法、僵化量刑”的典型代表,最终高冷得不食人间烟火。 当冰冷的法律遇上那冰冷得不食人间烟火的司法者,我们便很难奢望能够得到富有人情味的、合乎逻辑的、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可、接受的判决。 窃以为,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一审判决之所以为人诟病,其症结也许正在于此。 应当说,上述案件虽完全不同于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典型意义上的冤假错案,但即便如此,也会对司法权威、法治信仰造成巨大的直接冲击和难以估量的潜在负面影响。 笔者注意到,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错案终身追责制的逐步落实,司法者因怕担责而机械量刑、僵化司法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大。但纵使如此,司法者也不可机械司法、僵化量刑的理由。因为,无论何时,司法官都不能为了怕担责而悖良知——法律人特别是司法者的所作所为,从小处讲,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切身权利;从大处看,则关乎司法权威的维护和法治信仰的树立。 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治信仰,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折损司法权威、动摇法治信仰,却可能在一夜之间。 维护或是折损,树立或是动摇,不但在于媒体、公众,更在于司法者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