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不享有任何债权,根本没有权利向苏银霞催要任何欠款。杜志浩等11人来到源大工贸公司非法限制苏银霞、于欢等人人身自由并对两人进行猥亵、侮辱和殴打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欢面对持续的不法侵害,先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求助。但警方到场就离开,于欢离开接待室被阻拦。在封闭空间内,于欢对未来会发生什么心理完全没底,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任何信心。在此特殊环境下,于欢别无选择,唯有防卫才有可能脱离危险。此时即便导致人员伤亡,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 更何况,杜志浩受伤后自行驾车去医院治疗,现场第一时间没有采取急救措施。甚至有人看到杜志浩去医院后因为琐事跟人发生争吵。这说明杜志浩现场伤情并不致命,其最终死亡可能与救治不及时有关。存在外来介入因素的情况下,不能把杜志浩的死因完全归结到于欢的刀刺行为身上。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不是判重了,而是完完全全的判错了。于欢本案中具有无限正当防卫权,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仅从网络上的反响来看,毫无疑问,聊城中院的判决与多数民意并不同调,又一次被贴上了“冷酷无情”的标签。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的“脸色”做出判决,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多数民意相悖离,那么相关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反思和检省。就此案而言,在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的空间,能够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的母亲所导致的精神痛苦,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像现在这样判决。于欢已经提出上诉,我们期待山东高院在进行本案的二审审理时,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人类的一般情感认知和生命伦理,依法改判于欢无罪,向公众传递出人伦情理的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