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主题,是检察工作的最佳广告词,也是检察人员的座右铭,检察人员以此为荣。 干什么更得懂什么,强化法律监督必须弄明白法律监督是什么,不能糊里糊涂,人云亦云。 只有弄明白法律监督是什么,才能把法律监督工作做到位。 下面咱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来认识一下法律监督到底是个啥玩意? 众所周知,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条规定的含义,用句当下最时髦的话说,就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就是法律监督。换言之,法律监督就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亦即宪法特征。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能不能说法律监督机关就是检察机关? 就现行规定来说,我觉得完全可以,因为到目前为止,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与监督法律尽管是不同的两个词组,但是其含义也是一样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监督? 以我理解,所谓的法律监督,就是监督执行、遵守法律,无论是机关、团体、企业、组织还是个人。 就这个意义上讲,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权力应当称为法律监督权,但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规定法律监督权,因而到现在为止法律监督权仍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按理说,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详细规定法律监督的职能,或者制定一部法律监督法,明确规定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等事宜以衔接检察院组织法。 但是令人惊奇的是:宪法没有规定,只是突然话锋一转,十分突兀地出现了“检察权”一语。也就是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个人和团体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也随着宪法提出了检察权,并规定了检察院的五项职权,将法律监督限定在刑事、审判环节,大大缩小了法律监督的范围,显然检察权不等于法律监督。 到现在为止,也没有制定一部法律监督法。 这样,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出现了虎头蛇尾极不对称的怪现状,检察机关戴了个法律监督的大帽子,行使的是极少的或者说是有限的法律监督。 这样,法律监督就出现了许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许多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 稍感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决定》稍微扩大了法律监督的范围,正向我所理解的法律监督靠近,《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这个规定,首次提出了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且还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稍微完善了法律监督,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容。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检察监督的提法格外引人注目。会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宪法定位,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加强检察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新作为。随后对六项检察监督进行了全面部署。 据查,“检察监督”一词是中央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95周年的讲话中提出的,原文是: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 以我理解,在这个语境里,这里的“检察监督”专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调的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质上还是法律监督,而且就这一次。早在2014年1月份,中央领导在对检察工作的批示中,也还是用了“强化法律监督能力”。 据此,我觉得,还是用“法律监督”比较合适,这毕竟是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 我觉得,要强化法律监督,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实现法律监督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首先,应当修改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法律监督的性质、内容,规定法律监督就是监督执法、守法,宜用法律监督权替代检察权,使法律监督权实至名归。 其次,制定法律监督法,详细规定法律监督的性质、内容、程序、方式,使法律监督真正具有权威。而且在法律监督职权规定上,不能用列举的方式分割法律监督,因为越是切割,越有漏洞和缝隙,应当既有列举又有兜底性规定,以填补监督空白和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