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江苏司法实践
来源:汪伦专注、热爱、卓越wanglun@lo 作者:汪伦专注、热爱、卓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实务研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江苏司法实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由于《合同法》第286条内容相对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涵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司法实践事实上推进了该问题的
实务研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的江苏司法实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由于《合同法》第286条内容相对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涵盖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司法实践事实上推进了该问题的深化。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查询的部分江苏案例,尝试通过对该类司法案例进行梳理,以期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作进一步归纳与探究。一、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案号(2014)溧民初字第131号 主旨: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无效,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在该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对所欠工程款金额无异议,对此被告应予支付。2、案号(2016)苏1302民初3396号主旨: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判: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建被告公司的综合楼,现至庭审日,被告欠付原告该工程的工程款5125000元,对原告所承建的该工程的拍卖款、折价款,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以5125000元为限)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号(2016)苏0723民再3号主旨: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判:《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具有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合同履行已将供人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物,所以工程款不仅包括购置材料及设备的款项,还包括大量工人劳务报酬,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仅直接影响承包人利益,还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特别设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依合同约定而产生,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既然司法解释已经确认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那么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1、案号:(2014)武前民初字第111号 2、法院裁判: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该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据此,本案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为2号厂房的工程款中的未付部分2609750元及4号厂房地脚螺栓的预埋款66000元,共计金额为2675750元,现原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剩余的构件损失122082元,因不在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内,故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1、案号:(2014)宜周民初字第351号 2、法院裁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华宇公司综合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已经超过六个月,晓金公司依法对此不能享有优先权。华宇公司场地、围墙、下水道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至起诉时未超过六个月,晓金公司对此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施工合同解除,自解除之日起算行使优先受偿权6个月的期限 1、案号:(2015)锡法民初字第00163号 2、法院判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友谊置业拖欠进度款构成违约而解除,进而导致相应工程无法正常竣工,工程款数额亦处于不确定状态。2014年7月3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判令友谊置业向锡山三建支付工程款39993662.18元等。故自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锡山三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主张对其所施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锡山三建有权在工程款39993662.18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友谊置业坐落于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北路、合心路西的友谊钢市一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关于质保金部分,该部分工程款尚未全部到期,锡山三建也未在本案中主张结算,故锡山三建主张中对该部分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五、工程款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1、案号:(2015)戚商初字第00093号2、海峡公司仅能就其受让的武建公司对园城公司所享有的工程价款债权向园城公司主张权利。海峡公司受让了武建公司转让的其对园城公司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随之由海峡公司受让。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承包人交纳的工程保证金 1、案号:(2016)苏1302民初1955号2、法院裁判:因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所主张的欠付工程款17272800元中有450000元系工程保证金,该450000元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内,应予剔除。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只以诉讼方式为限 1、案号:(2016)苏02民终2381号 2、法院裁判:因涉案工程于2012年7月10日竣工,圣丰公司于2013年1月5日与天旺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已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约定,可见圣丰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的期限内已主张了该优先权。优先权的行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另圣丰公司在2012年10月15日就工程价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时,虽未主张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也未明示放弃该项权利,故天旺公司上诉称圣丰公司未在六个月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而丧失该权利缺乏依据,应不予采信。李峰勇与圣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八、工程款在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时,优先受偿权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6个月 1、案号:(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2、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判断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处理,一般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工程款债权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尚未届清偿期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当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即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的,从此时起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9月19日签订了付款协议,对一、二期工程款进行了最终结算,约定工程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此,南通一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1月1日起算,到起诉时即2013年5月23日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南通一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不当,应予改判。九、总结通过对江苏法院部分司法案例的梳理,笔者发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均可从中找出相关裁判意见。对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江苏省法院从原先的不支持,到现已支持的立场转变,反映出司法实务不断发展、观念不断更新的事实。另外,关于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方式的裁判意见,很好地解决了司法解释规定的6个月期限过短的问题,对于实务有着很重要的指导意义。既然法律并未规定优先权应当通过诉讼方式来实现,那么当事人通过协议、发函方式主张优先权,均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时间点问题,一直也是争议问题之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在(2014)苏民终字第0289号一案中得到重大的突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量了工程款优先权的立法目的,确定从债权应受清尝之日起算6个月期限,已构成对司法解释突破性的裁判,此类裁判对保护承包人享有的法定优先权利,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性以及实践价值。(201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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