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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何兵教授《法官为什么会累死?》所思[①]

来源: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作者:高空与阔海的交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读何兵教授《法官为什么会累死?》所思[①] 读罢何兵教授此文,实在想说几句了。 何兵教授此文引用另一位大教授的统计数据,即:2014年度,美国法官人均处理案件数3300件,中国法官是70件,是美国法官的40份之一。这个数字的确很玄。以致于不得不猜想,在发达
读何兵教授《法官为什么会累死?》所思[①] 读罢何兵教授此文,实在想说几句了。 何兵教授此文引用另一位大教授的统计数据,即:2014年度,美国法官人均处理案件数3300件,中国法官是70件,是美国法官的40份之一。这个数字的确很玄。以致于不得不猜想,在发达的美国,是不是法官都是神圣?(其它国家就免谈了,反正问题都差不多,徒增文字而已)因为没去过美国,更没实地考察过美国法官。所以,对于美国如何如何的大文,我就像很多读者一样,起初也是小学生,只有被老老实实胡悠的份儿。不过,我还是怀着美国法官为什么一年能办3300件案子的好奇搜罗了一下网络资料。直到找到南门徙木的一篇博文,即:《【秘诀】3万法官年审1亿起案件?美国如何做到》[②],才恍然大悟。作者此文中指出,这种悬差,更多是法律制度层面问题造成的。根据该文,我谈几个问题(属于个人理解,如果与原文有出入以原文为准),以便您在未阅读原文的情况下,迅速理清数字背后的秘密。(一)在我们国家一般的交通违法是行政案件,在美国是司法案件。这些案件占到美国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一半左右。这些案件中如果被处罚人认罚,那么只需要向法院交纳罚款,即结案。但是,这样的案件全部统计为美国法官的“结案数”。这么说吧,如果你在中国马路逆向停车,警察拍了个照贴了个罚单,你对处罚事实和法律适用均没有异议,乖乖的交了罚款。这就相当于美国法官结了一件案子。中国法官的结案数里哪有这等好事儿?(二)在美国没有《治案管理处罚法》。美国刑法中的违警罪和微罪与我们的《治案管理处罚法》的范畴大体相当。那么,我们国家的这些治安案件,在最后的决定环节成为美国的司法案件,统计为法官的结案数。这样的案件美国法官一天可以审理十几起甚至几十起。如果这样的案件让中国法官审,即使在中国,那结案数也还不得逆翻天?(三)在美国协议离婚要到法院“登记”,要成为司法案件,统计为法官的结案数。如果中国民政部门受理的无争议离婚手续全部到法院办,我相信仅此一项也足以刷新中国法官的年均结案数。无争议离婚不可能比争议离婚结案周期更长更复杂,所以仅此一项也足以大大提升中国法官的结案数。但是,中国法官没有这么好办的案子办,这些案件均不可能成为中国法官的结案数。上面简单谈到的这三点,无论我的理解是否正确,甚至原文作者的表述是否正确,它都为我们揭示了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至少我们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盲目比较两个国家法官的年均结案数,竟然会是多么的没有意义。那么,比较两个国家司法辅助人员的配置数量有没有意义呢?何兵教授在文章中指出中国法官之所以累死的一个原因是:法官多,助理少。南门徙木的这篇博文里也指出了中美司法辅助人员之间的巨大差距。比如文中提到的阿拉巴马州民事上诉法院平均每名法官配备1.5名书记官、3名法官助理、7.6名其他行政人员。这种配置相对于中国法院大多数法官都是“光杆司令”的现状,的确称得上“豪华”。那么,能不能由此得出结论:中国法官的司法辅助人员太少?我认为,仅仅通过数字比对就自认为找到了中国司法问题的原因和解决办法,未免太离谱了。但是,我们的何兵大教授就是这样比较比较就得出结论。更多的原因可能我也谈不出来,因为没去过美国。不过,这也恰恰是拿美国说事儿的一个优点,因为更详细的原因你不清楚。因此,大教授们一谈司法改革就某国某国,让你无法反驳。其实,如果世界上只有中国,我们也照样解决现有司法中的所有问题。只要智慧足够,实际足够,理论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就足够,并非一定要某国某国。针对中美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上的这种巨大差异,我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问题,再做几点分析。“根据”不一定正确,但是必须说明“有需要揭示的问题”,这种简单的数字对比得不出靠谱的司法结论。从上面提到的中美法官结案数的差别我们知道,在中国诸多行政案件,无争议案件,在美国是司法案件,需要由法官办理。那么,这个问题就很严重了。比如一般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治案案件、协议离婚案件,都是美国的“法官案件”。那又怎么样呢?如果是这样,解释“美国法官需要那么多司法辅助人员”可能另有深意,待我给你分析:我们知道司法的亲历性和行政的审批性是有区别的。司法不应该违背亲历性,而行政是可以审批的。因为,美国法官要处理那么多“行政类”案件,所以,配更多的助理,在法官和助理之间存在签批制,符合美国司法的“实际状况”。更多的司法辅助人员不仅仅是因为美国法院案件的受案数量。这里问题的实质,其实也是我们此轮司法改革在面向未来时的基本选择:更多的法官和更大的团队究竟取决于什么?我们是做大法官的数量还是做大法官的团队?如果我们借鉴美国是不是首先应分析两国法院所受理案件状况上的巨大差异。以上面的分析为根据,我的结论是:如果美国法院也像中国一样没有那么多的行政类案件,而其案件数量还是像现在这样多,可能美国的法官数量就将是中国法官数量的几何级数。两国司法所体现的可能就不是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上的巨大差异。因此,美国的司法有其“具体的实际”,不能脱离这个实际,一般性的得出结论:法官就应该有更多的审判辅助人员。基于上述分析,当然也可能有偏差和错误,主要是因为我本人对域外法和域外的实际司法情况所知甚少。但是,从已经存在的这些可信度已经很高的根据看,中美司法案件的基本差别应当是:中国司法的案件不包括行政类案件。这一基本差别根本决定了没有诸多行政类案件的中国法院如果仿效美国增加审判辅助类人员,而不是直接增加法官的数量来应对案件数量的攀升,可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种差别同时能够解释为什么美国可以轻松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而中国却只能将案件的繁简分流作为美好的想法难以落实。因为,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全部是诉讼类案件,案件内部没有明显的实质性的繁简之分,特别是不大可能在立案阶段就一眼识别出一类一类的简单案件。如果我们的法院也受理很多行政类案件,我想,这件事肯定好办。案件的繁简分流,几乎是所有中国法院改革的必选动作,或许正是忽视中美两国法院案件实际不同的盲目追求。何兵教授最后结论说:周强法院强推法官员额制,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以及其它好几个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但是,我们都知道员额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压缩法官数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员额制是不是正确,我不想再下结论。因为,它已经是改革的既定决策,是否正确意见可以保留,结论应该由实践来检验。但是,像何兵教授这样弄一堆数字比较比较就得出结论,我以为不靠谱的可能性很大。它同时反映出我们法学研究方法的粗草性。因为中国法官年均结案数是美国法官的四十份之一,所以,中国用不了这么多法官,应当推行员额制;以及因为美国法官有大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所以中国的法官也应当增加审判辅助人员来解决中国司法的实际问题,这些应当理解为对两个事物的简单比较而产生的粗浅结论,它没有深入分析两者差别的具体原因,从而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其实,如果我们仅仅是看到中美法官年均结案数的巨大差异,倒也没有什么——顶多认为自己落后,比不上人家。但是,如果我们只是这样简单的比较比较,就确定中国司法问题的解决方法,则问题非常严重。比如,一看人家法官有那么多助理(而且有数字有数据,很有说服力),就认为我们也应当大幅提升辅助人员的数量,的确让人睡不好觉。当然,中国目前推行的员额制,进行的压缩法官数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数量的改革,以及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举措,是不是由美国而来,我没有探究也没有考证。只是,由何兵教授此文,也思也想也谈,至此而已。但是,显然在这三个问题上,美国司法不能成为正确的根据。综上,如果不比较两国司法案件的具体情况,却比较两国法官的年均结案数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数量,很不靠谱。我们借鉴域外经验必须准确把握内外实际情况的差别。[①] 见:深度 | 何兵: 法官为什么会累死?,网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MjgyMQ%3D%3D&idx=2&mid=2651072996&scene=21&sn=b7ae3fe5544a6ef01769d437bba44971[①]参见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网址: http://nanmenximu.fyfz.cn/b/855544
责任编辑:高空与阔海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