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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温某、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作者: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基本案情】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包了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承建的八宝山棚户区13#住宅楼的外墙保温工程,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温某又与原告刘某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后原告刘某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作业。工程完工后,经决算,工程总造价1056802.63
【基本案情】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分包了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承建的八宝山棚户区13#住宅楼的外墙保温工程,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温某又与原告刘某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后原告刘某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作业。工程完工后,经决算,工程总造价1056802.63元,因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京西建设集团就该工程有争议,双方通过二起诉讼进行了解决,有生效判决在卷。有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该项工程为刘某全部完成。根据施工合同,该工程人工费为7212.7平方米48元,即371705.28元。其中落水管依实际扣除24趟200元,即4800元;粘贴剂由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应扣除90吨500元,即45000元。综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欠刘某人工费为371705.28元-4800元-45000元,即321905.28元。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温某仅支付了130000元的工程款,剩余191905.28元至今仍未支付。 【裁判理由】原告刘某与被告温某签订了八宝山棚户区13#住宅楼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合同未加盖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但温某作为监督管理公司项目的负责人能代表公司,且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施工过程中,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可视为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该合同的默认。原告刘某完成工程后,理应得到人工费用,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理应将剩余的人工费给付原告刘某。 【判决结果】被告温某、被告河北燎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人工费191905.28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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