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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法治的首要责任

来源:顾晓宁 作者:顾晓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治随笔 司法之于法治,在当下的中国首要责任是严格司法。法官、检察官要坚持把法律高高地顶在头上,只服从于法律,绝不越雷池半步。 传统中国司法关于首要责任的概念并不清晰,在责任承担上,强调的是面面俱到,不仅要服从法律,还要考虑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
法治随笔   司法之于法治,在当下的中国首要责任是严格司法。法官、检察官要坚持把法律高高地顶在头上,只服从于法律,绝不越雷池半步。  传统中国司法关于首要责任的概念并不清晰,在责任承担上,强调的是面面俱到,不仅要服从法律,还要考虑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如政治、道德、情理、民意等等,以所谓个案效果作为衡量标准。司法缺乏责任排序,崇尚多种效果俱佳,这可能与中国传统社会权变哲学以及圆融变通文化盛行密切相关。事物终究是两面或多面的,过度的功利化地对待司法责任必然会适得其反,真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法治首先是一种态度和信仰,没有民众发自内心对法律的尊重与敬畏,一切都是空谈。司法的立身之本是公信,公信之本在于民众相信法官、检察官办案是把法律顶在赖头上,是真诚司尊法、畏法的,如果缺失了这失样的信赖,司法就失去去了存在的价值。在中国,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从原则上讲,司法只要不折不扣地依法办案,就能够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法官、检察字要把法律高高地举在头上,以自身的真诚尊法之心影响民众,并由此赢得法律的信仰和司法的公信力。法治的本质上是规则之不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最基础的工作是影响和教育民众遵从法律,服从本群体共同制定的行为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至于法治,首要的责任是严格司法,  观今日之社会,仰视法律者寡,俯视法律者众,信访不信法者不在少数,利用法律、玩弄法律者常自鸣得意,在中国法治建设最大的困难在于人心。面对社会群体中相当程度存在的对法律缺乏尊重与敬畏的社会意识,我们需要返躬自醒。要求司法过度的兼顾,必然造成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过多关注个案具体情况,而以柔性的态度、有选择的对待法律。如此的司法态度必然引起社会对规则之治的排斥。要改变不尊的法、畏法社会意识,切实推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司法必须将严格司法作首要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司法的公信,还关系到法治的民众基础。  以往司法忽略首要责任的概念,不重视司法的价值排序,传统意识潜移默化影响司法。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传统社会,凡事皆循情、理、法的顺位思维,“情”字当头,“法”在最后,这样文化基因是产生司法过度兼顾的源由。推进法治是中国社会治理的一场革命,也是现代社会治理意识的一场启蒙,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意识,在法治建设的初期,矫枉尤需要过正。司法的当务之急是把严格司法作为首要责任,树立法律的权威,让人们凡事皆循法、理、情的顺位思维,“法”字当先,“情”在末位。用严格的规则主义影响整个社会生活。  司法的效果首先不是看个案,而应当看在宏观社会治理层面上的价值。如果为了个案所谓效果而影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则必然会对社会的依法治理产生甚大的危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严格司法政策,抓住了法治建设中的“牛鼻子”,决不能让法律沦为人们心中虚而置之,装点门面的花瓶,而是要成为中国社会比人情、潜规则等更重能影响和主导人们实际思想和行为的力量与准绳。司法应当法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自身严格司法的重要性,不要怕被说成机械、刻板,缺乏变通,严格司法所体现的保守是捍卫规则之治的需要。法律不改,司法不变,坚决守住最后一道公平的防线。司法要勇于面对现实的种种责难,绝不投机取巧,为迎合功利而柔性地对待法律。
责任编辑:顾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