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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件“三审合一”其实很难

来源:顾晓宁 作者:顾晓宁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治随笔 知产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即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集中到一个庭或者一个法院,改革的目的是适应知产案件专业化审理需要。知产案件需要专业化的审理,但真正实现知产案件审理专业化,其实是很难的一件事情。知产案件专业化在于知产本身的专业化,法
法治随笔 知产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即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集中到一个庭或者一个法院,改革的目的是适应知产案件专业化审理需要。知产案件需要专业化的审理,但真正实现知产案件审理专业化,其实是很难的一件事情。知产案件专业化在于知产本身的专业化,法官要熟悉知产的知识,而并不是审理方式的专业化,不能简单理解为预防“刑事部分已经判刑,而民事部分却不构成侵权”荒唐结果的发生,更不能为此而统一三大诉讼的裁量尺度,成为某一门类法律思维的一统天下。实现知产案件专业化审理,关键是需要有一批真正能够打通知产案件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理论及实践知识壁垒的法官队伍。知产案件“三审合一”初衷是好的,但是,要实现其预想的效果其实很难,并不是将原来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庭换块牌子,或者指定一家工作量不大的法院譬如铁路法院承担就可以的。知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切忌形式主义,否则可能不仅不能提升间知产案件专业化水平,还可能弱化知产的司法保护。 最近遇到一件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通过盗窃的手段,获取他人专利产品生产工艺的图纸,由于图纸中的技术参数被害单位采用商业秘密方式保护,因此。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先后生产销售专利产品获利800余万元,对这800余万元中哪些属于侵犯专利的,那些属于侵犯商业秘密造成被害单位的损失?法院却犯难了,审理中法官要求公诉人从涉案的800余万元中剔除侵犯专利的部分。公诉人为了满足法官的要求,多次邀请专家和评估机构会商,结论是在涉案产品上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价值无法区分。专利是公开的,但是仅仅依据公开的专利,难以生产出与涉案产品功能品质相同的产品,只有在获取属于商业秘密的参数后方能实现,要客观区分其中专利与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不可能的。法官多次发函催促,公诉人非常无奈,案件审期这此被拖了很长。在在起案件中法官显然运用的是民事审判思维,追求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公平价值和比例思维,这与刑事法律中许多理念就有很大的不相同。刑法强调一行为不重复评价,有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的理论。被告人的行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同时也侵犯专利,但是侵犯专利仅仅是其的手段行为而已,对被害单位800余万元损失无需加以区分。在被害单位损失上是否要区分专利与商业秘密,刑事视野下本不是问题,但是在民事法官那里却是很大的问题,由此可以折射出目前简单化推行“三审合一”的困境。知产案件审判的专业化不是把机构职能整合就可以了,不要迷恋机构,关键在实现人的“三审合一”。 推进知产案件专业化审判,确实很难,决不是依靠行政力量统一的裁量尺度的问题,而是培养熟悉知道知识,并能够融通各大法律门类理论及思维的法官队伍。不要把统一裁判尺度作为知产审判专业化的指标,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本来就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就是出现某些“刑事部分已经判刑,而民事部分却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也并非就一定是荒唐的,毕竟各门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功能是不同的。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民事和刑事审判对事实的不同认定,恰恰反映了不同法律门类在证明标准及法律思维上的不同。 “三审合一”首先要尊重各法律门类之间的差异,不能因为机构调整的原因,带着原先的“基因”,将专业化变成某种法律思维强权平台。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及科技创新的知产案件审判中,民事法律思维占据统治地位,其主要理由是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这个领域应当基本由民事法律调整,排斥公诉案件。其实,刑法的谦抑性主要体现在立法上,既然法律规定了若干侵犯知产的罪名,法院就应当严格司法,而不该当评价立法的必要性。总之,“三审合一”的初衷是通过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但是,如果“偏科”,以民事法律思维“包打天下”,肯定与初衷背道而驰。只有培养一批能够融通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思维的法官队伍,提升知产案件审判水平才能真正变得可期待。
责任编辑:顾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