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作业 继承和法律行为之我见 彭家新 因《物权法》规定继承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之一,特激起今天上午同学们关于:“继承到底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的讨论。 基于我国国情和现有法律,参照各个版本教科书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解释,我加以概括得出: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也即要看法律后果的产生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还是法律的客观规定。 众所周知,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就法定继承而言,《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故法定继承的发生不要当事人意思表示,更不需要双方合意,而是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法定继承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就遗嘱继承而言,遗嘱的范围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由财产所有人单方意思表示确定某一或某几个继承人,事实上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但是不能把遗嘱与遗嘱继承混为一谈,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人死了,主体资格消失,法律这时无间隙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此,遗嘱继承中取不取得财产是法律说了算,即法律规定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无论继承人是否主张权利,继承人是否知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自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权利。而谁取得,是遗嘱说了算,遗嘱的具体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法律说继承开始——继承人共有继承财产——按照遗嘱或者协商确定具体的财产所有权,而这前三步就已经完成了继承,第四步只不过是继承的自然延伸而已。所以从这个角度说,遗嘱继承只不过是在法定继承的基础上,排除某些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本质上与法定继承相同,同属于事实行为。 至于“继承的默示推定,是不是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这一问题。我认为:继承人默示的前提是在继承已经开始之后,继承关系已经确定,继承已经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财产权已经从被继承人转移到所有继承人共有。被继承人明示拒绝继承只是放弃继承资格而已,且不能理解为处分继承财产的行为。 当然这是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因为我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在这种立法主义下,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当然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根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时间和方法, 世界上还存在承认继承主义, 法院交付主义, 剩余财产交付主义。在这三种立法主义下, 继承人并不因继承的开始而当然取得遗产, 而需要继承人为一定的意思表示才能取得遗产, 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而在当然继承主义这种立法主义下,遗产上之权利义务, 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移转于继承人, 无须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