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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诉讼:我们相信法律,法院在干什么?

来源:古城驿站 作者:古城驿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我叫杨成军,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8日,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因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我和众盛酒店告上法院。直至今天,马上就要6年了,我们之间的诉讼还未案结事了。 这起诉讼什么时候是个头?说实话,我们到现在还看不来
  我叫杨成军,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8日,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因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我和众盛酒店告上法院。直至今天,马上就要6年了,我们之间的诉讼还未案结事了。  这起诉讼什么时候是个头?说实话,我们到现在还看不来。因为,在这五六年里,我们十分虔诚地相信法律,结果才发现,我们太幼稚了——某些法官纯粹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上,不让我们彻底对法律死心誓不罢休。如此这般,才导致了这起看不见尽头的马拉松诉讼。  本案事实是:  为筹建众盛酒店,我与汇鑫公司先行签订了《租赁意项书》,租赁了涉案房屋,租赁期限15年。《租赁意项书》签订后,得到了实际履行。  众盛酒店注册后,因为与汇鑫公司迟迟就正式租赁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汇鑫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认为众盛酒店与他们公司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要求解除。安康市汉滨法院支持了汇鑫公司的说法,判汇鑫公司胜诉。  我们不服,上诉到安康中院。上诉后的经过,某网站曾经有过介绍:二审在对涉案资产进行评估时,该院民二庭竟然向评估机构出具秘密公函,指令评估机构按法官意图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很明显,安康中院法官对评估机构的干预不但是非法的,而且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五条禁令的第四条“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之规定。  我们认为,安康中院法官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不顾“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由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而是越俎代庖,赤膊上阵,向评估机构出具秘密公函,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文的含义为由,指令评估机构重新做出“符合要求”的结论,其徇私舞弊是何等的露骨和肆无忌惮!此事暴露后,该庭长没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被外放到某县法院当了院长。  很自然,我们对安康中院和汉滨法院的判决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没有考虑到安康中院的判决是该院审委会讨论后做出的,指令安康中院对本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结果,奇怪的事情发生了:一方面,汉滨法院不顾省高院要求其中止执行的指令,对本案强制执行,将我们租赁的房屋全部腾交给汇鑫公司;另一方面,安康中院竟然没有法官愿意审理此案,使得省高院的再审指令落空。  安康中院只好报请省高院,要求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院先是裁定,由本院提审此案,后又指定汉中中院对本案再审。汉中中院裁定撤销安康中院和汉滨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汉滨法院重审。  谁知,到了汉滨法院,仍然没有法官愿意审理此案,只好继续把“皮球”踢回省高院。  省高院再次表现出了无奈,将此案指定汉中市汉台区法院管辖审理。  经过长达9个月的审理,汉台法院终于判决,汇鑫公司与众盛酒店之间不是不定期租赁关系,但因为涉案房屋已被汉滨法院执行给了汇鑫公司,双方继续履行《租赁意项书》已无可能,所以判决解除我与汇鑫公司签订的《租赁意项书》。  对汉台法院的判决,我们和汇鑫公司均不服,同时向汉中中院提起了上诉。  汇鑫公司坚持其与众盛酒店形成的是不定期租赁关系,其与我的《租赁意项书》早已终止,无须法院判令解除,汉台法院所审非所诉;我们认为,汉台法院所审非所诉的事实是存在的,汇鑫公司并没有要求解除《租赁意项书》,汉台法院如此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但不管怎么说,我们现在又面临汉中中院是否能公正审理的囧境。  快6年了,两千多个日日夜夜,无时无刻不叫我们劳神费力,钞票如流水般哗哗地进了无底洞似的公堂,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已荡然无存,经济损失无可估量,为讨说法我们已经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时至今日,我们实在想不通,法律法规摆在那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法院经常在学习;党中央的“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住在三令五申,为什么某些法官还是肆意妄为、大着胆子乱来?  我将我们遭遇的这起尴尬诉讼告诉各位网友,就是想请各位网友评评理!  欢迎转发,欢迎点评!!!下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三份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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