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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法律是什么?(之一)

来源:法眼人生 作者:法眼人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按]南京师范大学季金华教授为编辑《金陵法律评论》向我索要文章,我将近年来法理学教学中所做思考的一个方面内容连缀成文(名为《法律是什么?》)呈他。承蒙不弃,该文已刊于《金陵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秋季号)。文既刊出,也已上网,但网上不易搜查
[按]南京师范大学季金华教授为编辑《金陵法律评论》向我索要文章,我将近年来法理学教学中所做思考的一个方面内容连缀成文(名为《法律是什么?》)呈他。承蒙不弃,该文已刊于《金陵法律评论》2013年第2期(秋季号)。文既刊出,也已上网,但网上不易搜查阅读。因此,特将此文分拆数段,刊布于此。法律是什么?卜安淳 摘 要:法律是什么?法是什么?这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法仅是法,法律是法与律的结合。法律本是礼法和刑律的合称。从君王到庶民,都必须遵守礼法。不遵守礼法,弃礼违法,就会受到惩罚。严重的惩罚就是刑罚。刑罚必须符合标准,必须符合律,因此古代刑事法律称为刑律,常简称为律。法是规则,律是标准,法律是规范。法律必须具备规则和标准两个要素。法律是关于名分关系的规范,名分包括因名分而能得的利益和因名分而应担的责任,今天称为权利和义务。军队的纪律简称军纪,亦称军法。党的纪律可称为党法。党的政策、政府的政策,只要以规范的形式面世,让人遵守执行,不遵守执行就会有不利后果,就是法律。 关键词:法,法律,律,规则,规范,标准,名分,政策 法律是什么?法是什么?这应该是两个问题。但是,法理学教科书或其他的各类法学理论著述往往在对“法律的概念”或“法的概念”的讨论中,把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和法是什么的问题混淆在一起。或者以回答什么是法替代回答什么是法律,或者以回答什么是法律替代回答什么是法。我认为,我们要弄清楚法律是什么,法是什么,就不能把法律和法混淆在一起,就应该首先弄明白,法律和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弄清楚法律和法的区别,我们才能认识什么是法律。 一、“法律”比“法”多个“律” 法理学教科书或其他法理学著述对法和法律的讨论很重视,也重视法和法律的同和异、区别和联系,形成了许多既类似又有不同的论述和观点。[1] 其中有一种代表性的看法是,法是广义上的法律,法律是狭义上的法。但这样的一种理论表述实际上无助于我们真正地理解和把握法和法律的异同。 法和法律的区别是什么?我经常用这个简单的问题问学生,问各类法学专业的学生,偶尔也会问法学专业的教师。对这个问题,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会有不同理论程度的回答,不同资历的教师也会有不同方式的反应。从学生来说,越是学历高的学生,越是对这个问题有过思考和研究的学生,越会力求回答得有理论深度,因而其回答就会更加玄妙或玄虚。学历低一些的学生,或对此问题思考少一些浅一些的学生,对此问题的回答会简单或简朴许多。对这一问题的最简单的回答是:“法律”比“法”多一个“律”字。 “法律”比“法”多一个“律”字。这种直观的甚至幼稚的判断一般只可能出现在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之中。这种直接的判断,这种简单的答案,会让人感觉到一种直观的肤浅。但是,我要说,正是这种直观的判断和直白的表述,揭示了“法律”之不同于“法”的真实内涵:法仅仅是法,而法律是法和律,是法加上了律,是法与律的结合,是符合了律的法。 假如我们跳出法学的圈子,我们比较一下音和音律、诗和诗律、心和心律等词语或概念的异同,我们一般不会将音与音律、诗与诗律或心与心律混同。我们也很少会说,音是广义的音律,音律是狭义的音,诗是广义的诗律,诗律是狭义的诗,心是广义的心律,心律是狭义的心。音乐界、诗词界或医学界也很可能不会对这一类概念从广义和狭义上做理论的探讨。为什么偏偏法学界,偏偏法学的理论研究中,要把法和法律混同起来,混同得模糊难分,非要用广义和狭义来做界分呢?从音和音律、诗和诗律、心和心律等,我们能否对律是什么稍微有一些认识呢? 律是什么?东汉许慎的《说文》中有个解释:“律,均布也。”律是均布。但均布又是什么呢?字面理解,均布就是均匀分布。那么,均匀分布指的又是什么?应该说,许慎的这个解释,对当时的人们来说是很明白的。因为当时的人对着这个“律”字,理解均布(均匀分布)的含义,会很明白其所指的是什么内容。但我们今天,仅仅知晓均布是指均匀分布,要明白“律”的含义,还是存在困难的。这需要我们对古人造字的意图有所揣摸、有所理解才行。 “律”的字形结构是彳+聿。彳是行之左半,即人行之左步(人行之右步为亍)。聿是书写工具,即笔(筆)。《说文》说:“聿,所以书也。”彳+聿,应该是指行步而画线,每行一步或行一定步数而画一线,可将道路划分成等分的路段。《说文》所说的均布,指的就是在一定长的路段上均匀画线。路上均匀画线能定出里、丈之类,短点的长度上均匀画线则可分为尺、寸、分、厘、毫之类。这实际上就是确定长度的标准。长度的标准经由秤杆可以转化为重量的标准,还可再转化为容积的标准。另一方面,在确定的时间段(如一回归年)内均匀分划,可规定出时间的标准:一年分为十二个月,一昼夜分为十二个时辰,一时辰分为八刻(中国古代时刻分划标准几经改变)。声音高低的标准则来源于箫管、笛管之上孔距的长度分划。《尔雅·释器》说:“律谓之分”。其注说:“律管,所以分气。”律管(箫管、笛管之类)之分气,实际上就是在管上等分钻孔,以分孔而定不同音频,称为音律。《汉书·律历志》:“律有十二,阳六为律,阴六为吕,黄帝之所作也。黄帝使泠纶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闲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爲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古人从音律的标准推演出长度的标准、重量的标准、容量的标准,推演出年月日时的标准。 音律中的律指的是声音高低的标准,诗律中的律指的是诗歌句子多少、句式长短、押韵要求、平仄要求等的标准,心律中的律是心脏跳动频度的标准。那么,法律中的这个律,自然应该是指社会规范之中的标准。 (待续)[1] 参阅何勤华等:《法律名词的起源》(上)之“法和法律”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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