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卜安淳:学界犯罪及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法眼人生 作者:法眼人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上海政法学院主办的“第三届犯罪学论坛”将于明天在上海华亭宾馆举行,受邀参会,我特拟一文。先布于此,请各位批评
【上海政法学院主办的“第三届犯罪学论坛”将于明天在上海华亭宾馆举行,受邀参会,我特拟一文。先布于此,请各位批评!】 学界犯罪及相关问题探讨卜安淳 【摘要】学术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学术腐败是官僚腐败、司法腐败、经济腐败、政治腐败的源头。这些类腐败都属于违法犯罪,学术腐败也属于违法犯罪。学界犯罪的涉事者往往多项学术腐败行为综合施行,在综合腐败的基础上,追求巨大的腐败行为利益。学界犯罪的问题必须重视,必须认真深入地研究解决!学界犯罪问题严重,主要原因是学术神圣性的遮蔽掩护、一切向钱看使良心泯灭、教育市场化的推波助澜和学术界成了法外飞地。防控学术界的违法犯罪需要健全教育法制,填补有关学术研究的法律空白;需要结束教育市场化,确立学术法治化;需要培育学术良心,恢复学术道德;需要是严禁学术违法,惩治学界犯罪。【关键词】学界犯罪,学术腐败,学术界,学者 在这样的主要讨论社会治安防控的学术会议上谈论学界犯罪问题,合不合适?我心里有些忐忑。假如我们不把社会治安局限于社区治安、街头治安或城乡治安之类,假如我们讨论社会治安问题包括社会各个领域的治理问题和安全问题,那么,在这样的学术会议中讨论学术界的违法犯罪问题,就还是合适的。 一、为什么提出学界犯罪这个问题? 学术界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化许多年了,但学者们一直不愿意讨论学界犯罪的问题。这是出于讳疾忌医,还是想着要混水摸鱼,我不明白学者们具体的心思如何,但不少心知肚明的学者不愿意承认学界犯罪的严重性,是现实中的事实。官僚腐败、司法腐败之类属于违法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共识,但学术腐败却只是腐败,学术界很少有人把学术腐败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甚至一些权威学者强调,学术腐败的说法不规范,应该叫做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不良行为。但这些权威学者没有同时指出,官僚腐败的说法也不规范,也应该叫做为官不端行为或为官不良行为。学者宽容学者的违法犯罪(类似的情况有法律人宽容法律人的违法犯罪),似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实际上特别有违于学者的道德。学者从事学术工作,学术追求真知和真理,追求真知真理必须禀持公平公正。凡我同类就宽容其违法犯罪,公平公正何在?如何求得真知和真理?!我们看一看被称为学术腐败的都些什么行为!看一看这些学术腐败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中国科学院院士邹承鲁曾经总结学术腐败行为的类型:1.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论文等;2.抹煞别人成果,自我吹嘘;3.伪造成果,纂改数据;4.剽窃;5.“搭车”署名;6.为商业广告做不符实际的宣传;7.一稿两投。(张静:《“科技界真理斗士”邹承鲁:科学界有七种不道德行为》2003-06-27新华网) 这七类行为中,第7类的一稿两投属于违规,不属于违法犯罪。第6类的不实广告属于违法。第5类的“搭车”署名也是剽窃,剽窃属于非法占有他人知识成果,属于违法,或可归属于轻罪(类似于情节较轻的盗窃或抢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应条款处罚,参阅本文附录)。第3类的伪造成果,篡改数据,轻情节属于违法,重情节可能构成犯罪。第2类可归属于行为不端或行为不良。第1类轻情节属于违法,重情节可构成犯罪。重要的是,学术界违法犯罪的涉事者往往不是只从事这些类学术腐败行为的某一项行为,他们不仅往往综合性地腐败,多项学术腐败行为综合施行,而且在综合腐败的基础上,追求巨大的腐败行为利益。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这七类行为涵盖全部的学术腐败行为。如,有些所谓学者(甚至是所谓权威学者)剽窃(或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签名)不是偶然为之,而是长期进行,习惯成自然,甚至归于其名下的学术成果都是其剽窃或霸占得来(如潘国和、蒋民华)。他们长期剽窃、霸占他人学术成果的目的,是获取学术名誉(专家、权威)、捞取学术职权(博导、院长、校长、院士)、赚取权力和金钱。当他们剽窃、霸占学术成果成功,或伪造学历、成果、职称、经历等成功,他们就依赖这些占取学术职权,再依仗占取到的学术职权占据学术项目,瓜分学术经费;或者依仗学术职权,卖学位,卖职称,卖学术官位,大量捞钱;还有用学位、职称等贿赂官员以获取更大职权、捞取更多金钱的。此外,还有一些学者的行为,与学术有关,但不能归属于学术腐败,可以直接称为违法犯罪。如,以学术为名义煽动分裂国家,以学术名义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民族歧视;以学术名义煽动民众直接对抗法律甚至对抗宪法(非批评建议性言论);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所谓学术资助、以学术科研为名为其提供情报信息、行动建议……我们的许多学者,总感觉学术界是一方净土,总感觉自己是这方净土中的洁身人士。例如,十多年前南京大学有学者联名倡导反对学术腐败(朱庆、兰亚明:《南京大学16位中青年学者倡议“以德治学”》2001-07-08光明日报),也有人揭露南京大学存在学术腐败(万伟:《南京大学的学术腐败》2000-05-23西祠胡同)。当时的南京大学校长蒋树声(在2002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说:“学术腐败问题,实质上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上急功近利、浮躁不安的不良风气在大学校园、科研机关的反映。”“学术界、科学界本是社会公认的一方净土,社会公众对这方净土的纯净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在社会转型期,这方净土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夸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无疑不利于学术界、科学界的健康发展。”(奚彬、翟伟:《人大代表呼吁:不要夸大“学术腐败”》2002-03-12新华网)学术界是一方净土,学术腐败是受社会上各种腐败的沾染。学术腐败是时代的产物,学术界是被社会污染了,并且污染的程度被夸大了。但我跟这位蒋先生的看法不同,我认为,学术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学者们应该坚守社会的良心,学者们舍弃了良心,这个社会还能有良心么?学术界腐败了,这个社会还能不腐败。把学术腐败轻描淡写成学术不端,掩盖学界的腐败行为(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或者把学术腐败的责任推给社会,从社会意义而言,是极大的(非刑法意义的)犯罪。学术腐败是官僚腐败、司法腐败、经济腐败、政治腐败的源头,这些类腐败都属于违法犯罪,学术腐败怎么能不属于违法犯罪?所以,学界犯罪的概念需要提出来,学界犯罪的问题必须重视,必须认真深入地研究解决!当然,学界犯罪有别于学者犯罪。学界有真学者也有假学者,真学者的涉学术犯罪属于学界犯罪,假学者冒称学者弄假学术的犯罪也属于学界犯罪。但不论真学者还是假学者,都有可能发生与学者身份无关或与学术活动无关的违法犯罪,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皆不能归属于学界的违法犯罪。学者犯罪可能是学术上的犯罪,也可能是非学术的与学术无关的犯罪。学界犯罪皆是与学术有关的犯罪学界犯罪包括个体犯罪、群体犯罪和单位犯罪,这些都需要讨论研究。 二、学界犯罪问题严重的主要原因何在? 学术界不仅存在违法犯罪,而且其违法犯罪问题特别严重。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学术界越来越腐败?越来越成为违法犯罪猖獗之地?这应该有许多原因,我这里谈几点主要的。一是学术神圣性的遮蔽掩护。蒋树声先生当时认为,学术界这方净土之所以出现学术不端是社会风气污染的结果。有人分析这是大学领导遮蔽掩护自己学校的学术腐败行为。当时这位蒋先生是否持这种心态?可以猜想,难以确定。但学术具有神圣性的观念,学术界是净土的观念,至今存在于学者们的心中脑中,尽管学术腐败已使我们这个社会的民众普遍地鄙视学术界(专家、教授、校长都已成为讽刺词语)。正是所谓的学术神圣性,让我们的许多学者、学术官员羞于揭露学术界的腐败,想着要用“学术不端行为”之类遮掩,更不愿意承认学术界的腐败就是违法犯罪。许多学者出于保护学术清誉的心态,不愿讨论学术腐败和学界犯罪的问题,情有可宥。但这种善良的遮蔽,掩盖了学术界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虽不能说是助纣为虐,但可以说是纵恶为害。维护整个学术界清誉的用心是善良的,但仅仅出于维护本学校本部门的清誉而遮蔽掩护本学校本部门的学术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就难说是用心善良了。东南大学为顾冠群辩护,山东大学保护蒋民华,许多大学对本校的学术腐败行为人从轻处理,都是主观上保护违法犯罪的学者并卫护其所在的学校声誉,客观上助长了学术界的违法犯罪。二是一切向钱看使良心泯灭。所谓学术腐败是社会风气败坏对学术界造成的影响,其中重要的一点,应该是社会的一切向钱看之风,在学术界愈刮愈烈。全社会只重视经济效益,只看重赚钱多少,从私倒官倒到弄市场经济,房地产市场化,医疗市场化,教育市场化,学术也市场化。这看上去的确像社会风气是因,学术腐败是果。但是,假如我们认真分析一下,我们应该能明白,全社会只重视经济效益,弄市场经济,房产、医疗、教育都弄市场化,其理论依据都是学术界搞出来的。我们不能说全社会一切向钱看的思路完全是学者们倡导的,但全社会必须弄经济赚大钱的理论依据是学者们捣鼓出来的。一切向钱看的社会风气不仅是学者们早该预见的,而且是学者们早就盼望的,是学者们喜闻乐见、欢欣鼓舞的。所以,是社会风气的败坏促使了学术风气的败坏,还是学者们的心思和理论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败坏,我们该怎么评说呢?我们不必追究谁带坏了谁。我们需要明白,学术腐败、学术界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切向钱看。一切向钱看泯灭了全社会的良心,也泯灭了学术界的良心,泯灭了学者们的良心。据说,学者们的良心、学术界的良心,对于全社会来说是最重要的。学者们良心泯灭,学术界良心泯灭,我们的社会还能存有良心么?学术良心泯灭了,学术界还能是净土?学术腐败还能不泛滥?学术界的违法犯罪还能不猖獗?三是教育市场化的推波助澜。市场化弄到医疗,民不疗身。市场化弄到教育,教育害人。教育规模扩大,膨胀;教育质量下降,糟糕。这个过程中,招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捞钱,学位(学士、硕士、博士)卖钱,职称卖钱,评奖捞钱,权威捞钱,同时滋生出高考替考、论文抢手、收费发表、评比站台、瓜分科研项目、私分科研经费、虚开报销发票等许多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教育部不承认他们搞了教育市场化,但实际上教育已经弄成了市场化。一切为了赚钱的教育机制,在这个教育机制中生存的学者们,依靠学术腐败弄钱,从而违法犯罪,自然就不足为奇。四是学术界成了法外飞地。我曾在一次法学期刊研究会的年会(2007,湘潭)上呼吁法学期刊的主编们对作者编者出版者引用者转载者读者的权利义务问题、期刊主办者管理者评价者的权力责任问题、如何打击刊物寻租转载寻租、如何遏制学术腐败以及新闻出版法的制定出台等做些探讨,做些研究,做点贡献,但没有响应者。我最近提议探讨学界犯罪问题,响应者好像也不多。联系到一些法学家对一些法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制裁大为不满来看,联系到法理学教材中说法律家“具有某种先天的‘显贵’地位”(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第222页)来看,学者们总感觉学者应该高人一等,似乎很符合天理。法学家们很少讨论有关学术研究的立法问题,对于数十年来一直没有考试法的问题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规范的问题,法学家们往往视而不见。其他各类学者也少有建议设立或完善有关学术研究的法律法规的。什么领域都要依法治理,但学术研究的法治问题,很少被人关注。当然,许多学者会说,学术界、教育界规范很多呀。不错,关于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我们有需要规范。但只要稍做关注,稍做分析,我们就能明白,学术界、教育界的许多规范都是针对学生和普通教师、中下层学者的。多少论文,多少核心或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弄来了多少科研经费,学历、资历、成果、评比成绩、获奖数目,……都是学术权威、学术官员们为了摆弄操控普通教师、中下层学者而设置的规范内容,许多规范的设置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各校不同,各院有异,甚至某些高校图书馆的订刊目录和复印目录成了这些规范制定的最权威依据。学术成果评审,学术职称评审,从中下层教师或学者看,似乎特别严格规范,但只要有过被评的经历(不必有过评人的经历)就能明白,许多规范漏洞百出。学者的学术能力如何,最方便、最有效的应该是看其学术成果的质量水平。但我们的学术界,学术能力的强弱和学术成就的高低取决于学术职权的大小,因此学术成果质量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成果署名者学术职权的大小。从学术科研资金的分配更能看出学术研究领域实际上的无法无天。有关科研项目评审的所谓“小钱大评,中钱小评,大钱不评”道尽了法律和规范在这方面的空白和混乱。有人分析,“小钱大评”和“中钱小评”为的是掩人耳目,以利于学术当权者们大搞“大钱不评”。为十几万元、几万元甚至只有几千元的科研经费,普通学者反复申请,托门子,找关系;而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上亿元的科研经费,几个学界大腕儿闭门商量就瓜分完毕。学术权威们自己立项、自己招标、自己评标、自己中标、自己决算、自己验收(老田:《中国的高等知识精英到底有多腐败?》),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约束。学术研究不受法律约束,学术界是法外飞地。所以,学术腐败不被认为是违法犯罪,甚至只能称做学术不端行为,连学术失范都不算,因为没有法律规范。 三、如何防控学术界的违法犯罪? 学术界弄到现在这个样子,非朝夕之功。学术界的违法犯罪如何防控,实在非常之难。这里仅提几点想法。一是健全教育法制,特别要填补有关学术研究的法律空白。学术界的有些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惩罚处理。如,剽窃行为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比照盗窃、抢夺的相关条款惩罚处理,只需针对相关条款做些权威解释即可。(参阅本文附录:《抄袭难免,剽窃是罪?》)其他一些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可按刑法比照贪腐犯罪的相关条款惩罚处理,也只需针对相关条款做些司法解释。如招生、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位评聘、项目评审、成果评奖等过程中的受贿行为可按刑法有关受贿罪的条款惩处,单位私分科研经费的行为可按刑法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条款惩处。教育法制的漏洞有许多需要弥补。如急需出台考试法。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分配、科研成果评价等,也需要出台法律或法规,不能任由几个权威随便决定。教学职业与学术职业要界别开来,并用法律或法规做出不同的规范。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都是教学职位,评聘升降要依据教学标准和教学规范。助研、副研、研究员等才是学术职位,评聘升降才应依据学术研究标准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法律法规必须健全教育质量评价规范和标准,对任何虚假行为严惩不怠。有关学术研究的法律法规则必须健全学术质量评价规范和标准,也对任何虚假行为严惩不怠。二是结束教育市场化,确立学术法治化。一切向钱看,教育弄虚做假,学术弄虚做假,学术腐败不可避免,学界犯罪不可避免。如何结束教育市场化,如何确立学术法治化,都需要认真深入地探讨研究。三是培育学术良心,恢复学术道德。四是严禁学术违法,惩治学界犯罪。这些说起来容易,具体做起来很难。
责任编辑:法眼人生